發達國家經驗表明,碳稅與其他政策工 具相互協作,可在注重公平的前提下促進減排效果。一是碳排放權交易與碳稅互補運用。碳 排放權交易適合大的排放主體,而碳稅適合小的排放主體,二者可以實現排放主體互補,如 丹麥、冰島等國對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主體免征碳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碳稅稅率的相對 穩定有利于限制碳排放權交易價格的波動,如英國規定,一旦碳排放權交易成交價低于最低 碳價,將加征差額稅收。二是
綠色金融與碳稅相配合。部分國家為應對氣候變化,對節能環 保、
清潔能源等領域項目投融資和風險管理提供金融服務,如英國成立碳基金,為新能效項 目提供低成本貸款,對研發碳減排技術的企業提供風險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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