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完善我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不斷提升我國出口商品的“碳競爭力”。目前,歐盟碳邊界調整機制將進口貨物生產國的
碳減排努力(主要是
碳交易和
碳稅)納入了抵扣范圍,并且過渡期后將以歐盟
碳價與進口貨物生產國
碳價差值為計算方式征收碳關稅。這種情況下,完善
碳市場將是縮小我國與歐盟碳價差距、提升企業碳競爭力的主要手段。
短期內,一是逐步擴大行業范圍。我國2021年建立的全國統一碳市場首批納入電力行業,市場參與主體較為單一(2200多家重點發電企業),交易活躍度有待進一步提高(截至2021年底約120家電力企業參與交易)。后續應該分階段、有步驟地擴大碳市場行業范圍,逐步覆蓋石化、鋼鐵、有色、建材等更多高碳行業。二是持續擴大交易主體范圍。目前我國金融部門對碳市場的參與度尚待提高,碳市場引導跨期投資的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后續可增加符合交易規則的投資機構(如碳資產公司、碳資產投資公司、銀行和券商等),豐富和優化交易主體結構,不斷提升市場的覆蓋面、流動性和有效性。三是逐步完善碳市場交易機制。配額分配環節,逐步提升配額的有償分配比例,可考慮引入
拍賣等方式,提升定價效率。配額交易環節,探索引入多樣化交易方式,豐富碳市場交易品種,在現貨交易基礎上,探索
碳期貨、碳期權等衍生品交易,不斷增強碳市場的資源配置和風險管理能力。
從中期看,考慮到我國各地碳市場存在著較大差異,應在全國碳市場基礎上,推動各地碳市場互聯互通,最終形成流動性充足的統一碳市場體系,使之具備碳交易、碳定價和
碳金融等多種功能。中長期應加強我國碳市場與國際碳市場的銜接,研究建立“全球碳市場連通機制”,或者與國際相關方一起推動全球碳定價機制建設,努力縮小我國碳價差距,也為碳邊境調節稅收入合理回流提供渠道。
第二,積極探索開展碳稅
試點,作為全國碳市場的補充,對其形成協同效應??紤]到我國經濟發展情況、納稅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先選取
試點,根據效果視情況在全國推廣應用。稅基的選擇上,可根據化石燃料、燃料產品含碳量,合理估算碳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稅率設計上,可參照我國碳市場現行
價格,在確保
價格信號一致的基礎上,從低稅率起步,按可預測的路徑逐步提高,最終產生合理的碳稅稅率形成機制。稅收管理上,應明確目標和用途,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積極研究建立我國碳邊界調整機制,開征碳邊境調節稅。從各國的實踐看,在碳市場和碳稅等碳定價機制基礎上,碳邊界調整機制(碳關稅)可能是未來解決國際間“碳泄漏”的主要選擇和主要策略。目前,盡管歐盟碳邊界調整機制面臨著一些爭議,包括降低碳泄漏效果存在不確定性、與聯合國氣候治理共識和WTO規則不兼容等,不過越來越多的國家正考慮緊跟歐盟,美日等國還考慮建立自己的碳邊界調整機制。未來,甚至不排除發達國家聯手建立碳邊界調整機制聯盟(“氣候俱樂部”),進而改變全球貿易規則和貿易格局。對我國而言,隨著我國碳定價機制逐步完善,排放成本不斷上升,我國也將會面臨碳泄漏問題。這種情況下,建立我國碳邊界調整機制,研究論證開征碳邊境調節稅,有助于我國企業應對歐美碳邊界調整機制沖擊,也可以防止我國“碳泄漏”。
最后,短期內應引導企業做好申報準備,中長期需加快技術轉型升級。按照碳邊界調整機制修正案,過渡期(2023年至2026年)企業不需購買碳邊境調節稅配額,但需申報進口商品碳排放。對相關出口企業而言,需要尊重生活和歷史的辯證法,短期內重點是做好歐盟碳邊界調整機制實施準備,密切跟蹤碳關稅的變化趨勢,利用好過渡期的時間,摸清企業家底,盡快建立必要的監測報告和核證系統(MRV),掌握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來源和總量情況,提高自身碳排放管理能力,做好出口產品碳排放申報工作。中長期內重點是推動
節能減排,審慎評估成本控制和降碳策略,通過使用綠電、改造技術工藝和生產流程等更加經濟的方式,盡可能降低碳排放,減少碳關稅的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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