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節價格=進口產品的內涵
碳排放x進出口國的
碳價格差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是針對進口產品的單獨體系(名義碳市場),歐盟考慮了EU CBAM與EU ETS現有設計的銜接和對其可能的沖擊。被歐盟成員國主管機構認可的申報人需要在每年5月底前向主管機構提交CBAM申報單、CBAM證書以及內涵碳排放、已支付的碳價等信息。
3、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實施階段劃分
第一階段是過渡期,時間為2023-2025。針對水泥、電力、化肥、鋼鐵、鋁的原材料及相關制成品。申報人只進行信息報告、不涉及資金義務。每個季度,申報人向歐盟成員國主管部門提交一個CBAM報告,涵蓋產品信息、碳排放、已支付的碳價等內容。歐盟委員會對信息進行評估,提出是否擴大行業和產品范圍的建議。第二階段是正式期,時間為2026年后。由歐盟委員會評估第二階段是否納入間接排放,甚至價值鏈排放。
4、確定進口產品內涵碳排放的方法
進口產品內涵排放量,既可以通過實際測算,也可以采用缺省值法。針對實際測算的方法,需要提交經過核查的數據。核查機構由成員國機構認可,按照相應的技術規范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報告。缺省值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采用國家區域平均值,另一種是采用歐盟最差10%設施平均值。
5、對于境內外碳價的認可
碳邊境調節機制在確定碳價格差時,對于絕大多數通過公開
拍賣的歐盟碳價,采取每周計算的方式并且考慮配額免費分配占比的情況。對于境外碳價,如果是針對境外
碳稅,則考慮出口退稅問題,情況相對簡單;如果是針對境外碳市場,其碳價的確定則相對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