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關稅立法提案和立法初稿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原文鏈接:
https://ec.europa.eu/info/sites/default/files/carbon_border_adjustment_mechanism_0.pdf
DRAFT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原文鏈接:
https://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ST-7226-2022-INIT/en/pdf
在技術層面,歐盟碳關稅的產品碳排放核算
方法學十分粗糙,覆蓋的產品范圍也很少,而且設置了3年過渡期(最快2026年正式征收)。在《高級
碳資產管理入門篇》中已經提到,目前歐盟碳關稅仍然存在很大的“數據合規化改造”空間。
在政策層面,歐盟碳關稅機制設計得十分巧妙,既不違反WTO的非歧視和國民待遇原則,也未明顯違反氣候談判中的“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各自能力”等原則。從道義上講,歐盟認為其實施的
碳交易機制給歐盟本土企業帶來了額外的經濟負擔,導致產業外流至其它國家,而這些國家沒有
碳市場或
碳稅等機制,產品再出口回歐盟,這對歐盟本土企業來說是一種不公平競爭。所以,歐盟將上述情況稱作“碳泄露”,并設計碳關稅作為歐盟
碳市場的互補機制——銷售歐盟的商品要么在歐盟碳市場中付出
碳減排成本,要么在歐盟碳關稅中付出
碳減排成本。同時歐盟設計了完善的豁免規則,例如英國脫歐后建立了自己的碳市場(UK ETS),
碳配額價格比歐盟還高,使英國企業碳減排負擔更重,所以相應的商品完全享受豁免條件。
美國將來也有可能征收碳關稅,但是肯定不會采用歐盟這樣精密、巧妙的機制,因為美國搞不出國家層面碳市場,也沒法讓美國企業去承擔太大的碳減排成本。但是在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美國一貫遵循“一力降十會”的原則,規則搞得再粗糙歐盟也只能表示支持和贊同,甚至就算什么都不做也能得到歐盟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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