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政策機制是科學有效地落實頂層計劃,引導生產端與消費端能源結構轉型的關鍵。目前各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大致分為三類:行政控制型、經濟刺激型、宣傳鼓勵型。其中,從上至下分配的命令宣傳可能難以落實,而經濟刺激型手段由于較為靈活且可持續而廣受青睞,碳定價機制就屬于此類。碳定價可以將商品市場不能解決的環境污染帶來的負外部性內部化到市場范圍內,從而達到社會效益最大化。為此,溫室氣體排放者應為排放權支付一定費用,從而補償其他經濟部門損失的福利——這個過程被稱為碳定價。
碳定價機制一般分為
碳稅和
碳排放權交易體系。
碳稅不需要太復雜的市場產品和交易規則設計,由政府指定
碳價,由市場決定最終排放水平,因此管理、運行成本相對
碳交易要低很多。而且碳稅作為政府稅種之一,對企業而言相對固定,便于做好減排安排,對政府而言可以增加收入,用于投資開發新減排技術。然而,碳稅的缺點也很鮮明:不僅國內層面很難確定最終的排放量,不易確定資源配置是否高效和及時,國際層面也很難建立起跨國市場,反而可能鼓勵貿易保護主義和產業外流。
另一種碳定價機制是碳交易市場。在此類制度下,政府確定最終排放水平,由市場來決定碳價,故碳價大小是不確定的。此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市場可交換產品,具有金融的天然屬性,能夠吸引銀行、基金、企業更多參與,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碳交易作為一種人為設計、控制的市場,存在著高昂的監管成本和道德風險。由于碳
價格的波動性,一旦產品金融化則對金融風險的監管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因此碳交易比較適合金融市場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
從應用場景來說,碳稅政策更適用于管控小微排放端,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則適用于綜合管控排放量較大的企業或行業,因此協同使用這兩種政策,可在覆蓋范圍、價格機制等方面起到良好互補作用。我國目前暫未明確出臺碳稅政策,但各界已有討論。周小川認為,在新冠疫情和全球金融危機之后,各地區財政赤字和債務已經非常高,碳稅帶來的收入可能被挪用平衡預算,因此碳稅應被定義為目的稅。目的稅的收入必須用于特定的減排支出,具體價格可以參考碳交易市場,從而保持價格信號的一致性。碳交易可以與碳稅兩相結合,整體上通過碳交易市場達成大規模的平衡,作為補充和宏觀調控手段,將碳稅收入用于規模較小、目的明確、風險可控的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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