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 的設計十分復雜,涉及不同的要素,而這些要素的具體設計選擇需要在避免碳泄漏這一環境有效性目標和法律、政治、行政等層面的可行性之間進行權衡。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法律框架下,CBAM必須遵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中規定的兩項“非歧視”原則,此外還需綜合考慮貿易伙伴的政治接受度及實施的行政成本等。CBAM的設計要素主要包括政策工具、覆蓋范圍、進口產品的含碳量計算方法等方面。
歐盟實施CBAM可以依托多種政策工具,如消費稅、進口關稅、擴展EU ETS至進口商等。根據相關公開信息,歐盟CBAM很可能以“名義
碳市場”的形式實施,即為進口商單獨建立虛擬配額池,其
價格與EU ETS下的配額
價格相對應,并要求進口商根據其對歐貿易產品的含碳量從中購買并繳納相應配額。
就覆蓋的貿易流來說,CBAM可以僅覆蓋進口商品、也可全面覆蓋進口及出口貿易流。全面覆蓋進出口的CBAM可以保護國內生產商在境內和境外市場中的競爭力,其環境有效性高,但針對出口產品的退稅/豁免措施存在違反WTO下《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風險,削弱了CBAM與WTO法律的兼容性且可能遭到貿易伙伴的反對,因此歐盟CBAM很可能僅覆蓋進口貿易流。但是,在此情景下,歐盟將面臨其工業界要求保護其競爭力的強烈訴求,很有可能在CBAM實施初期繼續保留免費配額分配,但這一選擇也面臨與WTO法律的兼容性問題(詳見本節最后一段)。
排放范圍方面,可能的設計選擇包括范圍1(直接排放)、范圍2(間接排放,即外購的電力或熱力生產中的排放)和范圍3(其他間接排放,如購買材料和運輸相關活動產生的排放)。由于不同地區的電力排放強度存在顯著差異,而且存在向下游價格傳導的極大可能,為保障環境有效性,歐盟 CBAM 可能覆蓋進口產品生產中的直接排放和電力間接排放。但考慮到歐盟電力批發市場的定價方式以及歐盟仍在實施的間接成本補償措施,目前歐盟工業生產者所承擔的間接排放成本無法反映其實際的間接排放,這為與間接排放相關的核算帶來了諸多挑戰。盡管歐盟并未排除覆蓋范圍3排放的可能性,但這會帶來具體執行上的極大困難。
部門范圍方面,歐盟CBAM可以選擇從有限的部門開始,或者覆蓋更加廣闊的部門(歐盟的碳泄漏清單中有六十多個部門和子部門)??紤]到執行的可行性和管理成本,歐盟CBAM可能首先僅覆蓋鋼鐵、水泥、化肥等碳泄漏風險高、價值鏈相對簡單、
直接排放占比高的部門。由于跨境交易逐漸增加且不同區域排放強度差異巨大,電力部門也很可能在歐盟CBAM覆蓋部門之列。鋁也屬于高碳泄漏風險部門但以間接排放為主,如果歐盟CBAM覆蓋電力間接排放,則鋁也很有可能被優先納入。
計算進口產品含碳量的方法是另一個重要的設計要素,可能的選項包括使用經核證的設施層面的排放數據,或者設定排放強度基準值。盡管前者更加精準并具有環境有效性,但要求外國生產商提供實際的生產排放數據會帶來較重的行政負擔,因此更有可能的選擇是基于歐盟生產者的排放強度(如歐盟的行業平均排放或者最好/最差排放者的平均水平)或全球的行業平均排放強度為特定產品設立統一的排放強度基準值。與此同時,為更好地激勵減排,歐盟還可能允許進口商提供經核證的數據,證明其排放低于基準值,從而減少其所需要付出的邊境調節費用。
為了避免“雙重征稅”,CBAM在邊境價格調整中還需考慮外國生產商已經承擔的
碳排放成本,但如何確定這些成本以及應考慮哪些政策需要明確,且爭議巨大。僅考慮其它國家實施的碳定價政策最為簡單直接且行政成本最低,但對未實施碳定價政策的國家或地區而言或有失公平;考慮其它國家實施的顯性及隱性
碳價政策(如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等),可使歐盟CBAM具有更高的國際政治接受度,但也會顯著增加歐盟的行政成本并帶來量化評估方面的巨大挑戰。此外,即使僅考慮碳定價政策,也涉及如何考量免費分配和豁免機制以及不同的
碳價水平等問題。
盡管CBAM被視為現有碳泄漏保護措施的替代方案,但鑒于歐盟境內工業界的強烈反對,歐盟很可能繼續保留其免費配額分配和間接成本補償措施,這帶來了為歐盟生產商提供雙重保護的風險。為了遵守WTO規則,歐盟可能根據仍在實施的免費配額分配和間接成本補償措施對進口產品的含碳量計算公式進行相應調整。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