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階段
環境稅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重要手段,其經濟思想主要來源于庇古稅。從國外環境稅的具體應用來看,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1、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這個時期環境稅主要體現為補償成本的收費。其產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負擔”的原則,要求排污者承擔監控排污行為的成本,種類主要包括用戶費、特定用途收費等,尚不屬典型的環境稅,只能說是環境稅的雛形。
2、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這個時期的環境稅種類日益增多,如排污稅、產品稅、能源稅、二氧化
碳稅和二氧化硫稅等紛紛出現。功能上綜合考慮了引導和財政功能。
3、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這個時期是環境稅迅速發展的時期,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各國紛紛推行利于環保的財政、稅收政策,許多國家還進行了綜合的環境稅制改革。
發達國家征收的環境稅
環境(污染)稅
由于污染物主要包括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噪聲四類,因而環境(污染)稅也相應地分為以下四類:
廢氣和大氣污染稅。對廢氣征稅較常見的有對二氧化硫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硫稅、對二氧化
碳排放征收的碳稅。以二氧化硫稅為例,美國已在70年代就開征了二氧化硫稅。根據其《二氧化硫稅法案》的規定,二氧化硫的濃度達到一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征稅15美分;達到二級標準地區按每磅硫10美分征稅;二級以上地區則免征。德國、日本、挪威、荷蘭.、瑞典、法國等國也征收了二氧化硫稅。
廢水和水污染稅。廢水包括工業廢水、農業廢水和生活廢水。許多國家都對廢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稅。如德國從1981年開征此稅,以廢水的“污染單位”(相當于一個居民一年的污染負荷)為基準,實行全國統一稅率。又如荷蘭按“人口當量”(相當于每人每年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數量)征收的水污染排放費也屬水污稅性質。
固定廢物稅。固定廢物按來源可分為工業廢棄物、商業廢棄物、農業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各國開征的固定廢物稅包括一次性餐具稅、飲料容器稅、舊輪胎稅、潤滑油稅等。意大利1984年開征廢物垃圾處置稅,對所有的人都征收,作為地方政府處置廢物垃圾的資金來源。
噪音污染和噪音稅。噪音污染是指排放的音量超過人和動物的承受能力,從而妨礙人或動物的正常生活的一種現象。噪音稅有兩種:一是固定征收,如美國規定,對使用洛杉機等機場的每位旅客和每噸貨物征收1美元的治理噪音稅,稅款用于支付機場周圍居民區的隔離費用;二是根據噪音排放量對排放單位征收,如日本、荷蘭的機場噪音稅就是按飛機著陸次數對航空公司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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