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全國
碳市場”)2021年度交易順利收官。這也意味著全國
碳市場首個
履約周期順利結束。自2021年7月16日啟動至12月31日,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共運行114個交易日,碳排放配額(CEA)累計成交量1.79億噸,累計成交額76.61億元。
當前,全國碳市場運行成績如何?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 (
CCER)市場有望重啟,如何與全國碳市場發揮協同作用?下一步全國碳市場能否在
碳金融方面實現突破?圍繞上述問題,《金融時報》記者對中國人民大學生態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藍虹進行了專訪。
《金融時報》記者:根據生態環境部披露的信息,全國碳市場首個履約周期內履約完成率為99.5%。您如何評價全國碳市場開市以來的成績?
藍虹:2021年全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成交量累計1.79億噸,履約完成率達到了99.5%。總體看來,全國碳市場開市以來運行平穩,配額
價格波動合理,單日成交量屢創新高。而且,隨著激勵和懲罰機制的完善,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最根本的制度基礎已經構建形成。當前,已有企業因未能足額履約而被立案。
但我們也必須看到,目前,我國
碳交易市場還存在流動性不足,金融機構參與度較低,
碳價未能完全體現
碳配額稀缺程度等問題,這說明還需要通過完善制度體系來推動
碳交易市場的進一步成熟。
《金融時報》記者:您提到金融機構目前參與度較低。那么,在推動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方面,您認為現階段有哪些重點值得關注?
藍虹:金融業并非高排放行業,所以金融機構一般不會因為受排放限額約束而成為直接的市場交易主體。但其進入碳市場后,可以使得這個市場的活躍度更高,流動性更好,價格的信號機制能更好發揮作用,對整個經濟體系和金融的影響也會更大,從而能夠更好地促進經濟減碳。
在我看來,金融機構加入碳市場形成碳金融有三個層級。第一,
綠色金融支持
碳信用和
碳匯生產創新,支持具有減碳或者是增加
碳匯的
綠色項目,從而使碳交易市場和綠色金融的其他部分形成聯動效果,共同推進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實現;第二,碳金融基礎交易工具創新,如
碳信用和碳匯等碳原生交易產品的交易;第三,碳金融衍生交易工具創新,包括商業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碳排放權的抵質押、
碳期貨、碳交易保險等。
當前,雖然金融機構尚不能直接參與
買賣交易碳排放配額的過程,但是圍繞碳市場,金融機構也可以為相關行業提供一些相關的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例如提供交易、結算、
托管等各方面的服務。此外,金融機構也可以圍繞參與碳排放權市場的企業,去開發碳資產金融服務產品,例如探索碳資產抵質押貸款,未來也可以開發基于碳資產的金融產品,比如碳資產證券化、碳資產掛鉤的資管產品,逐步實現排放權市場與金融市場的連接與協同發展。
當然,金融機構在參與碳市場的過程中也面臨一系列風險,這對金融機構自身風險管控能力提出較高的要求。例如碳市場信用風險方面,國內缺乏信用評級體系以及相應的應對措施,給市場準入標準設立、參與者身份識別、違約處置機制設立帶來困難。現有的碳金融融資工具,例如碳配額質押融資,在質押物風險管理以及違約處置機制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完善空間,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因此,金融機構要完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風險管控機制,提高對碳金融風險的管控能力。
《金融時報》記者: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共納入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2162家。業內多呼吁下一步應擴大行業范圍,您如何看待這一說法?對于相關市場主體,您認為應該做哪些準備?
藍虹:目前,全國碳市場覆蓋行業只有電力行業,缺乏交易主體之間的差異性,對相同的減排目標,產生的反應往往是相同的,這就很難在市場中因為企業差異性形成買者和賣者,會嚴重影響碳交易市場的流動性。下一步,碳市場覆蓋行業肯定會擴大,這會使得碳市場參與者的數量和潛在的差異性(減排成本、交易成本、風險偏好等)增加,提升參與者的交易傾向,進而提高交易流動性、提升市場效率,有助于實現低成本減排的目標。
值得注意的是,納入新行業還需要綜合考慮操作性問題,如管理成本、企業承受能力、配額分配的技術難度和數據基礎等因素。
此外,在市場培育和企業
碳管理能力建設方面,也有很多工作需要推進。許多企業之前并沒有參與過地方的碳交易
試點,企業內部的
碳管理機制尚未很好建立,對參與交易仍然比較謹慎,甚至存有保守心態。多數控排企業的第一責任是履約,對碳資產的管理意識還不強。在此心態下,企業的第一反應不是入市交易碳配額,而是擔心“履約時不夠用,到時候買不到碳配額怎么辦”。所以,總體而言,企業對碳市場還不太熟悉,應該對其進行進一步的能力建設培訓,增強
碳資產管理意識。
《金融時報》記者:CCER市場有望于年內重啟。CCER與全國碳市場如何更好地發揮協同作用?
藍虹:CCER是全國碳市場的重要補充,不僅可以豐富交易產品種類,提升市場的流動性,發現有效市場價格,降低控排企業的履約難度,還可進一步提振市場參與者信心,提高企業參與碳交易的積極性以及對全球自愿減排碳交易市場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CCER體系起步于2012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暫停于2017年3月。截至2020年底,全國CCER累計成交約2.68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并且由于供應量的減少,近年來CCER交易價格持續走高。全國碳市場的首批企業的碳排放量超過40億噸,這意味著CCER的規模有望達到2億噸,而未來如果化工、造紙等高耗能行業再納入碳交易市場,CCER的需求量將會繼續增長,目前CCER存量規模顯然無法滿足市場需求。
此外,CCER交易既是碳排放權配額交易的重要補充,還是活躍碳市場、盤活碳資產的重要途徑,1單位CCER可抵消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CCER可以幫助控排企業實現1∶1配額清繳,抵消企業的實際排放量。CCER的出現給予企業更多選擇,企業可以在碳配額與CCER的搭配下,能夠實現以更低成本填補配額缺口、實現履約。
我認為,CCER有極大潛力可以成為中國與國際碳定價機制鏈接的橋梁。如果考慮允許符合規則的國際機構與企業共同參與境內外CCER項目的開發,并完善相關規定,一方面有利于引入國際資金參與國內CCER項目的開發,助力中國溫室氣體減排行動;另一方面,可以為中國企業境外自愿減排項目提供標準,推動中國企業履行國際應對氣候變化的社會責任。
CCER的國際化是發展趨勢。我建議主管部門可以考慮在適當時機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有關審核規則,明確國際買家準入門檻;同時,積極探索并制定國際買家在境內
開戶以及參與交易的流程,制定關于符合規定的國際公司或機構在CCER注登系統和交易
平臺開戶、參與交易的相關細則。此外,考慮到上述國際買家進行CCER境內交易和跨國轉移時可能涉及的外匯管理等問題,應在相關政策的制定過程中明確規定,或者通過與有關主管部門共同發布配套細則的方式,有效管控和規避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