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底層資產交易存在客觀限制
融資方對于具體碳金融交易架構的設計需充分考慮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或各
試點地區對于
碳排放配額的成交
價格、回購數量、承繼、有限收回限制性規定。
其中,根據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于2021年6月22日發布的《關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相關事項的公告》首次提出了對于碳排放配額交易的成交價格限制,對于掛牌協議交易單筆
買賣最大申報數量應當小于10萬度二氧化碳當量,且掛牌協議交易的成交價格應當在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10%之間確定;對于大宗協議交易單筆
買賣最小申報數量應當不小于1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且大宗協議交易的成交價格在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30%之間確定。
此外,為了穩定碳排放交易價格,部分試點地區政府層面已出臺了有關市場上回購不高于當年有效配額10%的碳排放配額的控制性規定。
上海、天津、廣東、深圳等試點地區政府則對配額承繼作出了一些規定,碳排放企業發生合并、分立情況時,由合并、分立后存續的企業承繼原配額。獲得排污許可的企業可以用碳排放配額作為抵押物、質押物向金融機構進行擔保融資。獲得配額的單位破產或遷出,政府主管機構可以無償收回相關單位免費獲得的配額;但通過
拍賣獲得的配額,政府不得無償收回。(具體政策梳理詳見文末)
政策支持仍有待進一步完善
目前國內在稅收、監管、風險管理等方面仍缺乏系統的碳金融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或相關政策缺乏一定連續性,且多數領域還停留在只有行政規章的層面,使得投資者對相關政策預期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例如,企業的排放、檢測以及核實方面缺少系統性規范,對碳金融交易盡職調查帶來一定難度。此外,盡管國家發改委推出了核證自愿減排機制,卻于2017年暫停了新項目審批,市場上對于CCER的交易也一度處于停滯狀態。政策層面的不確定性及不可預期性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境內外投資者參與碳金融市場積極性和熱情,一些潛在投資者仍持謹慎的觀望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