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為例,根據國家發改委印發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對于參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的項目應按
方法學準備項目設計文件和申請材料,委托合格第三方核定機構開展項目審定,經主管機構審查備案,按照
方法學要求進行監測,在減排量產生以后,由第三方核證機構進行減排量核證,最終由主管機構完成減排量備案簽發。項目操作周期長,流程較為復雜,涉及的主體包括政府主管部門、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在此過程中,政府的管理能力、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和企業文件申報經驗都顯得較為重要。上述交易中專業人才的缺乏以及參與者知識儲備的欠缺都容易導致碳金融業務運作出現失誤,導致操作風險敞口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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