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有關
專家測算,2012年以前我國通過
CDM項目減排額的轉讓收益可達數十億美元。為此,中國已經被許多國家看做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那么,依托
CDM的“
碳金融”在我國應該有非常廣闊的發展空間,并蘊藏著巨大商機。
由于目前我國
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類型是基于項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國,“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動。隨著越來越多中國企業積極參與
碳交易活動,中國的“碳金融”市場潛力更加巨大。
對于發達國家而言,能源結構的調整,高耗能產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而如果在中國進行CDM活動,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噸碳。這種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促使發達國家的企業積極進入我國尋找合作項目。
而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在我國境內所有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議定書》中的CDM機制轉變成有價商品,向發達國家出售。我國“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到2010年單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減少10%。在努力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通過大力推廣
節能減排技術,努力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必將有大批項目可被開發為CDM項目。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提供的CO2減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