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信息披露,接受利益相關者監督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信息披露,是規范金融市場發展和保護各類投資者的基礎性措施,是發揮市場激勵約束作用和營造“用腳投票”投資環境的有力支撐。通過信息披露,防范虛假信息風險,既有利于金融機構有效管理風險,也有助于投資者精準識別優質項目,推動實體經濟發展。
一是督促引導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向社會公眾推介銀行業和保險業發展綠色金融的基本情況,不斷提升金融機構自身的環境與社會表現,防范聲譽風險。對屬于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上市公司,督促企業嚴格披露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企業環保設施建設和運
行情況以及重大環境事件等。對存在潛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項目,應與客戶事先約定,以適當方式及時披露項目名稱、主要投資者和承包商名稱、授信金額、環境影響評價情況等關鍵信息,主動加強與利益相關者溝通,接受公眾監督。
二是加強金融市場中介建設,提高專業機構綠色金融評價能力和水平。一方面,積極培育第三方專業機構,并不斷提升其為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提供環境信息披露服務的能力,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采集、研究企業環境信息,發布環境評價和影響分析報告。另一方面,大力培育和發展信用評級、資產管理、經紀咨詢、登記結算等專業中介機構,如信用評級機構、環境風險評估機構、項目認證機構、環保資產評估機構、信息咨詢服務機構等,構建促進綠色金融增長的多元化、多層次和個性化服務體系。
三是加強金融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信息和統計數據共享,建立健全相關分析預警機制,為金融機構有效防范環境和社會風險提供支撐。相關部門要加強信息披露和溝通協作,密切關注綠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建立健全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機制,積極開展溝通交流,及時收集并向銀行保險機構反饋違反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重大違法違規企業信息,將企業環境違法違規等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立企業環境信息的共享機制,為相關金融機構完善信貸和投資決策、防范化解風險提供重要的信息支持。強化對綠色金融資金運用的監督,跟蹤評估激勵和監管政策效果,并對相關政策進行適應性調整,充分調動政府、監管機構、企業、金融、中介組織和科研院所等主體的積極性,共同推動綠色金融發展。
四是加強申訴回應
平臺建設。探索建立獨立于內設部門、直接對董事會負責的申訴問責部門(或委員會),有效化解業務部門與合規部門間的沖突,為利益相關方提供投訴與解決問題的渠道,切實保護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發展權益。
五是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積極參與相關綠色項目的國際合作,借鑒國際良好做法和有益經驗,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相關要求,充分尊重海外國家、市場的環保法律和社會治理要求,充分尊重當地社區和民眾的發展訴求,以更加開放與包容的態度和舉措,凝聚共識,形成符合中國實際、滿足國際通行規則要求、具有創新示范作用的中國方案和中國樣本,為全球綠色金融與可持續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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