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工具對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的驅動體現在哪些方面?
碳金融工具對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的驅動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碳金融工具中的金融交易工具(如碳遠期、
碳期貨等)可以幫助碳市場產生及時、真實、有效的碳價格信號,并有助于碳價格信號的傳導;第二,碳金融工具中的融資工具(如碳資產抵質押融資、回購交易、
綠色/低碳產業/區域投資基金等)可以幫助企業對沖碳市場價格波動風險,放大碳金融市場的價格信號,提高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的回報,尋求
綠色金融資金支持(Polzin et al,2015);第三,碳金融工具的開發可以豐富市場主體,提高市場流動性,增強金融投資機構與可再生能源企業的合作交流,提升后者的
碳資產管理水平,進一步降低其在碳金融市場中的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率。
基于EU ETS20個參與國可再生能源專利的面板數據,結合構建的基于EUA現貨市場價格和期貨市場價格的碳金融指標,利用固定效應負二項回歸模型,研究碳金融對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的影響,主要結論為:首先,整體上來看,碳金融對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具有顯著的推動作用,說明EU ETS在完成減排目標的同時,已經承擔起金融市場的融資功能,為碳強度更低的國家提供資金支持作為其減排的經濟補償,并進一步引發可再生能源的技術創新;其次,碳金融對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的影響在不同行業之間具有明顯的異質性,碳金融引發的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效應主要發生在一次能源消費行業;再次,碳金融對太陽能光伏發電領域的技術創新有顯著的正向影響,但對風電和海洋能的技術創新影響不明顯;最后,相對于所有專利而言,碳金融對高質量的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推動作用更加明顯。
歐盟碳金融市場對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的異質性影響的實證結果,為我國發展碳金融以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提供了諸多借鑒與啟示。為更好地推動我國全國碳市場的建設,發揮其碳金融的功能,以有效推動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與技術創新,提出以下政策建議:第一,完善市場功能,拓寬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融資渠道;第二,基于行業差異性合理進行制度安排;第三,充分發揮碳金融市場與非市場化可再生能源政策的互補優勢,形成政策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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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齊紹洲,武漢大學氣候變化與能源經濟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振源,武漢大學國際問題研究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