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粵港澳大灣區區域性碳金融市場,首先需要整合深圳和廣東試點
碳交易資源,構建統一的交易制度、交易規則、排放配額、分配方式以及違約處理方式等市場規則;其次,大灣區應建設、完善區域排放數據報送的系統、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
交易系統和結算系統等交易基礎設施,并健全現有的以排放核算報告和核查制度、排放配額分配制度、
碳交易監督管理制度為主的制度體系,并明確碳金融市場交易主體、交易產品和交易
平臺等;最后,大灣區需要不斷擴大碳市場的行業覆蓋范圍、強化減排政策效果,并利用科學的且可復制、可推廣的排放核算標準及配額分配方案,在更多行業推廣,以達到加速大灣區碳金融市場發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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