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遠期合同轉讓與期貨對沖平倉的主要區別
2.中遠期合同轉讓與期貨對沖平倉的主要區別
(1)合同轉讓是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即在不改變合同關系內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權利主體或者義務主體發生變動。
A與B簽訂螺紋鋼貿易合同,A向B賣出1000噸螺紋鋼。物交割前,B將合同轉讓給C,C在交割前將合同轉讓給D。最終合同的買方為D, A應向D交付1000噸螺紋鋼,D應向A交付相應貨款。要完成合同轉讓,必須要有第三人的參與。
(2)對沖平倉是指交易者買入或賣出與其所持合約的品種、數量及交割時間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約,了結交易的行為。
A向B賣出1000噸螺紋鋼,此后B又向A賣出交割期限相同的1000噸螺紋鋼,至此A、B持有的合同完成對沖。兩個合同之間的盈虧通過現金結算。由此可以看出,對沖可以在買賣雙方兩者之間完成,通過對沖平倉,雙方通過現金結算盈虧,而不需要進行商品實物交割。
A向B賣出1000噸螺紋鋼,此后B又向C賣出交割期限相同的1000噸螺紋鋼,B與C的交易可理解為B向C轉讓了合同,也可理解為B通過進行相反的操作,對沖了自己的權利義務(虛線框內流程)。
如果A再與C簽訂一個與其初始方向相反的合同,則A和C同時完成對沖,結果是通過幾筆交易不產生任何實物交割。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遠期交易下的合同轉讓與期貨對沖平倉是具有本質區別的。在遠期合同交易中,不管合同轉讓多少次,最終的賣方與買方必須要通過商品實物交割履行合同。一般意義上的合同轉讓必須要有第三人參與,如果沒有第三人參與,買賣雙方是不能完成合同轉讓的。而對沖平倉完全可以在買賣雙方兩者之間完成,通過對沖平倉,雙方通過現金結算盈虧,而不需要進行商品實物交割。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