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頒發以來,大宗商品現貨交易行業內質疑之聲一直不斷。特別是對文件中關于商品交易的禁止性規定,即“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眾多從業人士均認為這些規定不合理。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很多現貨交易市場從業人員對商品交易、合同交易、標準化合約,標準化商品、合同轉讓、對沖平倉、非法期貨等概念的理解上也還存在混淆和模糊,這種認識上的模糊與偏差導致對國家政策的不理解甚至抵制。結果是文件頒布后幾年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交易白銀、原油等標準化合約的行為屢禁不止,一些交易場所開展的這類交易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損失,各地投資者維權事件眾多,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破壞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究竟應該如何正確理解文件的禁止性規定,筆者認為需要從法理及商業層面進行深入分析:
一、幾個關鍵概念辨析
(一)現貨交易、中遠期交易、期貨交易、非法期貨交易
從商品交易發展的歷史進程來看,依次出現三種交易方式——即期現貨交易、中遠期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中遠期現貨交易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即期現貨交易的偶然性和不確定性,使得買方有相對穩定的貨源,賣方有相對穩定的銷路。期貨交易是在中遠期現貨交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商品期貨交易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商品實物的交割,而在轉移
價格風險或賺取風險利潤的一種交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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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貨交易包括即期現貨交易與中遠期現貨交易。遠期合同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按照約定的價格,
買賣一定數量標的物的合同。現貨交易最根本的屬性是貨物易主并且繳稅。
按照《期貨交易條例》的規定,期貨交易是指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期貨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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