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理解碳金融市場,首先有必要對碳交易、碳市場、碳金融和碳金融市場等幾個相關的基礎概念進行討論和界定。
碳交易的理論基礎。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導致的全球氣候變暖問題在經濟學中被稱為負外部性問題,因為排放這些溫室氣體的主體雖然給外部帶來了危害,卻沒有支付任何補償,最終把本應由私人承擔的成本轉嫁到外部,變成了全社會的成本。要對負外部性進行校正,把環境成本內部化到排放主體的成本結構之中,傳統上主要依靠政府力量來實現:一是行政管制,即政府直接規定企業的排放量;二是統一征稅,即政府對所有排放主體征收所謂的“庇古稅”。實踐過程中,兩種方法都呈現出管制一刀切及稅率欠缺彈性等明顯局限,難以對企業減排產生適度且均衡的激勵和約束。英國經濟學家羅納德-科斯等發展起來的產權理論,則為解決溫室效應等環境負外部性問題帶來了新的思路。根據科斯定理,產權界定清楚,人們就可以有效地選擇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從而通過交易來解決各種問題。如果把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權視為一種歸屬明確的權利,則可以通過在自由市場上對這一權利進行交易,從而將社會的排放成本降為最低。碳交易的思想由此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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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場起源。在科斯定理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出了“總量與交易”(CapandTrade)理論:政府根據環境容量及稀缺性理論設定污染物排放上限(總量),并以配額的形式分配或出售給排放者,作為一定量特定排放物的排放權。1968年,美國經濟學家戴爾在此基礎上率先提出了排放權交易體系(ETS)的設計;1972年,蒙哥馬利用理論模型解釋了通過市場方式解決各種污染負外部性成本的問題,進一步增強了用產權理論解決污染問題的影響力。ETS最初的成功應用是在排污權交易方面,即美國1995年開始實施的著名的“酸雨計劃”。隨后在《京都議定書》談判過程中,ETS被用于解決全球變暖問題,確立了國際排放貿易(IET)、聯合履約(JI)和清潔發展機制(CDM)三種碳交易機制。IET是總量控制下的配額交易體系,JI和CDM兩種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則可以用于抵消部分配額,兩者結合形成了強制碳交易市場。此外,一些機構及個人出于社會責任目的,通過購買項目減排量實現自身碳中和,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自愿碳交易(VER)市場,也是碳市場的重要補充。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碳金融市場。如前所述,碳金融市場指金融化的碳市場。由于歐美金融市場高度發達,金融化的碳市場對于他們幾乎是不言自明的前提,所以在他們的語境中很少出現“碳金融”等提法。而在2011年的《碳金融十年》報告中,世界銀行對“碳金融”的描述也幾乎與碳交易一致,即出售基于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或者交易碳排放許可所獲得的一系列現金流的統稱。
國內學者對碳金融概念的界定則分為兩個層次:狹義的碳金融,指企業間就政府分配的溫室氣體排放權進行市場交易所導致的金融活動;廣義的碳金融,泛指服務于限制碳排放的所有金融活動,既包括碳排放權配額及其金融衍生品交易,也包括基于碳減排的直接投融資活動以及相關金融中介等服務。在國內比較嚴格的金融管制環境下,碳市場的金融化發育程度還很低;而在我國目前的產業發展階段,同時又面臨著遠遠超過歐美的低碳轉型壓力,迫切需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價格信號更好地引導節能減排和低碳投資。因此,強調突出碳市場的金融化屬性并在安全合規的前提下不斷提升碳市場的金融化程度,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在我國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本文摘選于《中國碳金融市場研究》報告)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