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歐盟MRV規則,從2025年1月1日起,400總噸以上的海工船舶必須報告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歐盟委員會已經通過了一項委托法規,定義了屬于海工船舶的船舶類型。
MRV報告覆蓋的船型
自2025年1月1日起,400總噸以上的海工船舶必須開始報告溫室氣體排放量。
通過的委托條例(將于2024年底公布)修訂了歐盟MRV規則2015/757,規定以下從事海工服務活動或為海上設施提供服務而設計或認證的船舶應視為海工船舶:
船舶類型
應考慮船舶的法定證書或其他任何相關文件包括船級符號,以確定船舶是否符合海工船舶的定義。
DNV認為海上
平臺和鉆井
平臺如自升式平臺和半潛式平臺并不屬于所列出的任何船型。因此,此類對象不需要制訂MRV監測計劃并報告。之后會發布更多指南,對該船型列表進一步說明。
負責歐盟MRV監測計劃的公司
根據MRV規則,除非明確授權ISM公司,注冊船東即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應將監測計劃提交給經認證的驗證方進行評估,之后在2025年1月1日起的報告期內盡快提交給公司的主管當局。
2027年1月1日起的EU ETS(5000總噸以上)
請注意,自2027年1月1日起,5000總噸及以上的海工船舶將納入歐盟
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的范圍。400至5000總噸的船舶將在2026年12月31日前接受審查,以便在之后的階段納入。
僅負責海工船舶(不負責其他船型)的公司不需要開立海事運營商持有賬戶,因為在2027年之前EU ETS并未適用于此類船舶。
歐盟MRV下基于航次的報告
從2025年起將海工船舶納入歐盟MRV計劃,意味著必須對每個掛靠港和航次進行監測與報告。定期報告(如每天午間或午夜)應輔以記錄掛港開始和結束的報告。此外,還須監測和報告船舶在掛靠港內移動所產生的排放。用于報告的相關資源如下(請點擊文末左下角'閱讀原文'下載完整報告):
關于向DNV報告的具體要求,我們鼓勵您訪問我們的專門指南網頁,參閱“資源”下的“Veracity的OVD報告資源頁”。
關于如何報告港內移動,參閱“資源”下的“如何就MRV報告港內移動”。
關于如何報告海工船舶,參閱“資源”下的“如何為海工船舶報告”。
港口定義
預計歐盟委員會將發布與停靠海上設施有關的指南。除了岸上的港口設施(在歐盟MRV規則背景下,此類設施也自然視作港口)外,以下應視作港口:
具備指定UN/LOCODE的海上設施(如FPSO、FRSU)
位于港外但與港口永久連接的海上設施(如裝油浮筒)
如果海工船舶停靠于某設施,以裝卸貨物、上下乘客或救助船員,則根據歐盟MRV規則,該設施應視作掛靠港。相關資源如下:
關于如何報告港口掛靠,參閱“資源”下的“如何報告港口掛靠”。
“掛靠港”定義
MRV航次的定義是從一個掛靠港到另一個掛靠港的航行,其間開展的任何活動均視為該航次的一部分。
對于海工船舶,如滿足以下至少一個條件,則停靠的港口視作掛靠港:
船舶停靠以裝卸貨物或上下乘客的港口。
船舶停靠以救助船員的港口。
此外,在歐盟MRV規則中,港口范圍內的船對船轉運也視為掛靠港。在以下航行場景中,MRV航次A從船員在成員國的港口登船開始。船舶前往服務區域(如海上設施、項目現場、科研區域)開展服務活動,然后返回成員國港口救助船員。該MRV航次包括離港、航行至服務區域、服務活動以及返航至到達港的全部時間。
報告裝運貨物
根據實施條例(EU)2016/1928,對于不屬于規則任何定義類型的船型,其所運貨物的定義是船上貨物的質量或滿載航行的載重量,壓載航行則為零。海工船舶應遵循該要求,并額外監測乘客和船員的數量,以確定港口掛靠時的狀態。考慮到歐盟委員會將發布更多指南,我們建議將船上所有人員報告為乘客或船員。相關監測程序應在船舶的MRV監測計劃中予以反映。
指導文件
預計歐盟委員會將發布針對海工船舶納入MRV/ETS主題的指導材料。在文件落地之前,航運公司的指南“EU ETS和海事MRV——航運公司通用指南(1號指導文件)”涵蓋了適用的主題。由于該文件預計將在未來幾個月內更新,請參考歐盟委員會的專門網站,可找到最新的指導文件,參見“資源”。
建議
對本新聞中定義的任何船型負責的航運公司應制訂MRV監測計劃,并從2025年1月1日起開始收集MRV數據。
公司應審核并調整其數據監測程序,使其滿足每航次MRV報告的要求:設立Thetis-MRV賬戶,并請求歸屬某主管當局(根據1號指導文件的第2.4章)。
自2018年起,DNV一直擔任歐盟MRV驗證服務的經認證的驗證方,迄今已驗證了近2萬份MRV報告。這些都是通過100%數字報告、自動數據傳輸和質量檢查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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