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tCO2/GJ,這個數據相信但凡是做過
碳排放計算的人都爛熟于心。這就是我國
碳排放核算指南中關于外購熱力的碳排放因子缺省值。如果我們反算一下,就能基本推導出這個數據就是燃煤鍋爐產蒸汽的一個平均排放水平。它與電力排放因子的思路一樣,因為碳排放來自外界,有個缺省值方便計算。有些省市在核查時,為了核算方法的一致性,甚至會強制要求外購熱力不問來源,統一使用缺省值。
然而這就是最佳方案嗎?我不這樣認為。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想過,為什么外購熱力排放因子一定需要一個缺省值呢?
首先,我們來看看電力碳排放因子為什么一定要有個缺省值。
我們知道計算用電的碳排放都是通過用電量乘以電力排放因子的缺省值得到,這是因為所有發電端發的電都混在一個電網里面了,用電端從物理層面根本沒法確定用的電是來自那個電站。就像千萬條河流匯聚成了大海,你從里面舀一瓢水根本分辨不出它來自哪一條河流,所以只好像攤大餅一樣按照比例進行分攤,這就有了電網排放因子。
但熱力不一樣,它并不像電力那樣所有的熱源都匯聚成一張熱網而變得無法分辨。實際上,所有外購的熱力都非常容易溯源,它無非是隔壁廠的富裕蒸汽/熱水或者園區內統一供應熱力的熱電公司,這些場景都很容易算出自己獨有的排放因子。所以我一直不理解為什么熱力排放因子非要整個缺省值。
采用缺省值固然在碳排放計算方面能夠提高便利性與一致性,但也間接扼殺了用戶在尋找更加低碳熱力的積極性,采購燃煤鍋爐產生的蒸汽與采購生物質鍋爐產生的蒸汽實際的碳排放天壤之別,如果采用統一的熱力排放因子,那算出來的結果就會是一樣的。而如果采用實際排放因子,那么即使生物質產的蒸汽
價格高一些,在綜合計算碳成本的情況下,用戶也會考慮用生物質產生的蒸汽。這樣更有利于促進生產熱力燃料自身的低碳化。
那么,我們是否可以取消熱力排放因子缺省值,全部改用實測值?
我個人認為這是可行的,只是可能需要單獨出一個外購熱力排放因子核算指南。
對于熱力來自熱電廠的情況,熱力排放因子根據核算指南是必須計算的,這部分問題不大。但現實中外購蒸汽更多的
案例并不是來自于熱電廠,而是來自“隔壁”某工廠的副產蒸汽,這些蒸汽可能是某個生產工藝的余熱,這個工藝本身或有碳排放或無碳排放,有碳排放時我們應該怎么分配其與主產品的碳排放比例,無碳排放時是否可以認定為零排放的蒸汽,或者需要擴大核算邊界,將該工藝的上下游流程一起考慮進來,這些是熱力排放因子核算指南需要考慮的問題。
比如,水泥廠窯爐余熱并沒有用來發電,而是生產蒸汽對外出售,其煅燒過程消耗了煤,產生了碳排放,那么用其余熱生產的蒸汽應當如何確定排放因子?又比如某化工廠的一個放熱反應過程,其產生的余熱生產蒸汽對外出售。放熱反應過程并未產生碳排放,那么我們是否可以判定其產生的蒸汽排放因子為零?如果不能,那么又當如何判定其排放因子。這兩個案例都是我現實中曾經碰到的真是案例,當然,目前只能統一按照0.11tCO2/Gcal來處理。
綜上所述,對于外購能源產生的碳排放計算中,電力部分因為本身從物理層面無法溯源,所以只能用缺省值。而熱力部分是可以從物理層面進行溯源的,所以缺省值并非必需品,為了碳排放的計算更加精確,同時激勵企業主動降低外購蒸汽的碳排放。建議取消熱力排放因子缺省值,改用實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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