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s成立于2008年7月,由9個歐洲國家、兩個北美洲國家和三個亞太國家,共計14個發達國家[1]共同出資設立,其資金由世界銀行托管。截至2015年6月30日,CIFs承諾出資總額為81億美元,其中英美兩國占總出資額的60%。CIFs的建立也標志著氣候資金正式進入最具影響力國家的決策部門的視野,成為其經濟和發展決策及投資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CIFs把直接投資和聯合融資作為每一個項目的兩個關鍵衡量指標,重視撬動私營部門資金或受援國資金,重視與國際多邊金融機構的力量形成合力,擴大資助額的影響效應。在CIFs下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成熟的治理模式和運營規則,且不論是參與其中的捐資的發達國家,還是受資的發展中國家,均能較好體現其政治意愿和經濟訴求。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CIFs發展了四個關鍵項目:清潔技術基金(CTF),氣候適應試點項目(PPCR),森林投資項目(FIP),擴大可再生能源項目(SPER),旨在大規模支持48個國家的氣候變化和適應活動。其中最重要的是CTF,資金規模達到53億美元,主要是為中等收入國家提供低息貸款支持其在清潔能源、能效以及可持續交通領域的技術示范、發展和轉移。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另外,作為UNFCCC框架外的資金機制,CIFs的規則建立和運營都表現出了較高的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在CIFs設立之初曾提出的日落(sunset)條款,即CIFs作為GCF的先導基金,將在GCF正式運營之后逐步退出。而近期,CIFs幾乎沒有提及其發展規劃與GCF之間的關系,并一直在積極發布各信托基金的用款準則和執行方法,被屢屢強調的是資金投入對私營部門投資或受援國其他資金的撬動作用。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