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F是UNFCCC資金機制的運營實體,GCF接受《公約》締約方會議指導并對其負責。2009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哥本哈根會議宣布將成立基金,2010年底坎昆會議正式成立GCF,并于2015年底完全投入運作。在巴黎大會召開前的幾周,GCF批準了首批總額1.68億美元的8個項目,并通過了世界銀行等20個項目執行機構,2016年7月,又有9個項目獲得了批準。在GCF出資的項目中,GCF主要以贈款方式提供支持,其次是優惠貸款、股權和擔保。在共同出資中優惠貸款占比最高,其次是贈款和股權。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GCF從設計之初就引入發展中國家參與基礎制度設計,也能夠與GEF和AF指定的國內實體進行合作。GCF的設計使其同時兼有資金操作實體和資金媒介的功能,重視“國家驅動”原則,重視通過向受援國直接撥付資金(Direct Access)的方式幫助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GCF也建立了較為靈活的風險管理框架,設有“資本安全墊”(capital cushion),為投資者投資于風險相對較高的項目提供了激勵。緩沖資本的水平需要根據基金的風險預測進行調整,且受到基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以及秘書處風險管理員的監督。
相比其他氣候資金機制僅能從公共部門籌資,GCF最大的特色是為專門處理私營部門資金的運作設立了私營部門機制(Private Sector Facility, PSF)。且GCF將運用金融工具,對包括能力建設、制度建設在內的項目進行支持,從而吸引更多的國家以及利益相關者的參與。GCF的國家項目部門(country programming division)已經開始支持對國家進程和制度能力進行前期投資的準備項目。
2014年利馬的氣候金融部長會議之后,GCF的承諾捐贈額達到101.4億美元。2015年5月21日,GCF認捐額超過了總額的50%,標志著可以正式開展具體業務。2015年到2018年是GCF的資金籌集階段,截至2016年9月,GCF從43個國家共籌集了103億美金。這一數額已經顯著高于目前運行中最高的多邊氣候資金氣候投資基金(CIFs),年平均額度則是GEF資金的近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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