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減排項目可先后 在國內與國際市場交易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決議》允許同一減排項目先后用于國內與國際交易,這對國際碳市場具有重要意義。那么,這條規則將如何影響全球減排項目的投資和合作?
上海環交所研究團隊分析表示,國際碳行動伙伴組織此前發布的《2024年度全球碳市場進展報告》顯示,當前國際一共有36個碳市場正在運行。然而,各碳市場在交易產品、交易機制方面相對獨立,碳定價主要由碳市場內部的供需關系以及當地的碳減排成本決定。
《決議》提出,同一“機制”下的減排項目可先后分別用于國內碳市場與國際碳市場。這一設計使得國內與國際碳市場可能通過《巴黎協定》減排項目實現間接性的鏈接,即同一減排項目可能先簽發一定的相關碳減排量用于國內自愿減排市場交易或國內強制碳市場
履約抵消,在其后經過東道國主管部門授權后,項目再另外以“相關碳減排量”形式參與到國際碳市場的交易與消納當中。
從宏觀角度來看,在政策允許的前提下,滿足轉換條件的減排項目將來可能成為連接不同碳市場的橋梁,對未來各碳市場的碳定價發揮引導作用。從微觀角度,能較好滿足方法學各項核心原則,協同效益突出,項目運行穩健,被市場認定為“高質量”的自愿減排項目將在未來存在更大的市場需求。
因此,上海環交所研究團隊認為,這項舉措一方面會促使未來更多國家和機構參與到自愿減排市場布局當中,加大全球減排項目的跨國投資與合作;另一方面市場對“高質量”自愿減排項目的需求,也會對未來減排項目的開發類型與側重點形成引導。
根據《巴黎協定》有關機制,在簽發相關碳減排量時,將征收5%的減排量,這部分減排量將被分配給適應基金,用于支持發展中國家的適應行動。而《決議》專門規定了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可不受適應資金收益分成制度的約束,不用向適應基金賬戶轉移5%的減排量。
對這一豁免政策,上海環交所研究團隊認為,這一決定將導致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項目較其他地區的同規模項目可以獲得更大的減排量收益,事實上直接改變了減排項目的投資回報。對于國際碳市場而言,未來可能進一步鼓勵更多市場參與主體參與到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項目的開發當中(這也是這一決定的初衷),進而增加來源于這些地區的項目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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