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來源以發達國家公共資金為主
COP29被認為是一次“氣候資金”大會,將對全球2025年后氣候資金目標作出相應的安排。在2015年巴黎氣候大會上,締約方決議2025年前,在發達國家每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氣候資金的基礎上,設置一個新的集體量化目標,以支持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需求。
11月14日,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在COP29期間出席第六次氣候資金高級別部長級對話并發言稱,氣候資金問題關乎南北互信,是COP29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應堅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公約》和《巴黎協定》確立的原則和規定,發達國家繼續履行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的義務,并帶頭調動資金,鼓勵其他國家自愿提供資金支持,讓所有發展中國家有權獲得資金。
黃潤秋指出,當前各方更加期待發達國家提出和落實資金承諾,為氣候資金新的集體量化目標取得積極成果注入動力。應堅持資金數量與質量并重,資金來源以發達國家公共資金為主,進一步強化資金可獲得性。同時,應注重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各領域資金的分配平衡,確保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氣候脆弱、應對和適應能力受限的國家獲得資金支持,提振各方全面實施《巴黎協定》的信心。
受訪
專家普遍認為,資金問題一直是全球氣候治理的痛點和難點,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誰出錢”“出多少”。鄒驥表示:“上一輪氣候融資集體量化目標尚未達到,COP29上對該目標的談判,最后的資金總量需要看雙方談判意愿和力量的對比,我持謹慎樂觀態度。”
在劉志看來,根據不同國家的發展階段,存在一個普遍認識,即發達國家已經經歷了高排放的發展階段,他們當前的減排努力和效益可能不如發展中國家顯著。因此,發達國家有責任和義務提供技術和資金支持,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更有效的減排,同時這也可能帶來更好的減排效益。
“資金問題的核心一是資金提供者以及提供的資金數量,二是資金具體投向以及如何進行量化,以確保資金能夠有效地用于減排。” 劉志強調,“審視這一問題時,我們有必要將其具體化,探討資金的運用途徑,即資金是直接投入項目,還是通過多邊碳信用機制如清潔發展機制或獨立第三方機制發揮作用。”
西蒙·夏普認為,國際氣候融資有助于支持各國首次部署清潔技術,以及增強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不過,低碳轉型投資需求不可能僅靠公共資金來滿足,最重要的是政策制定和市場結構,將私人投資從化石燃料重新分配到各個經濟部門的清潔技術。發達國家和多邊開發銀行還可以提供更多風險保障,以較低的資本成本對發展中國家進行投資。
“關于融資的激烈爭論在所難免。”西蒙·夏普告訴《中國能源報》記者,“我們要做的,應該是通力合作,盡快解決實際的減排和氣候韌性問題,實際行動遠比爭論更為重要。”
文丨本報記者 王林 蘇南 董梓童 吳莉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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