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方碳信用創建標準達成共識
《巴黎協定》6.4條作為COP29關鍵優先事項之一,具有推動全球減排、降低減排成本的潛力。締約方將在2025年提交新一輪國家自主貢獻,如果屆時全球碳市場機制投入運行,締約方可利用該機制開展減排合作,更高效地達成國家自主貢獻目標。
清華大學能源互聯網創新研究院能源鏈網研究中心副主任、北大臨港環境權益中心主任劉志接受《中國能源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巴黎協定》6.4條提出一個重要環節,即建立全球碳信用市場。與排放權市場不同,由于減排成本的區域和行業差異,排放權市場難以建立全球統一市場,而碳信用市場多年來一直有利于建立全球統一市場。目前,全球多個交易所正在嘗試建立多品種的交易方式,但在頂層機制和設計上仍存在空白。如果在大框架下,多個締約國能夠形成共識,這將有利于全球碳信用市場的快速建設和發展。
四川省環境政策研究與規劃院能源與氣候變化研究中心工程師向柳認為,碳信用對于激發自愿減排、降低減排成本、促進技術創新、引導氣候投資等具有積極意義。從國際角度來說,《巴黎協定》框架下的碳信用有利于更多氣候資金跨國流動、有利于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實現
碳減排。
當然,分歧仍然存在,比如“漂綠”風險、碳信用類別、跨國(境)使用、重復計量、質量監管、收益使用等的爭議。“當務之急,是要將《巴黎協定》6.4條的機制框架搭建起來,包括制度方法、基礎設施、核證機構、監管體系等,推動在發展中發現和有效解決問題,不斷修復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向柳強調。
對我國而言,如何有效推動碳信用體系發展,劉志給出自己的看法,一方面著眼于內部制度的建設與強化,提升自身能力;另一方面,加強開放性和透明性,確保碳資產的全過程留痕,包括簽發和注銷,以便在國際上進行有效溝通和合作。
“此外,拓展參與主體,提升活躍度,讓更多人參與到碳信用體系中,也很必要。同時,我們還需要確保碳普惠機制與碳信用體系的有效銜接,避免地方與國家層面的政策沖突和重復計算問題。”劉志強調。
向柳也認為,我國碳信用發展經歷多個階段,目前正在建設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堅持市場化、高質量、國際化等原則,可以加強經驗、技術等對話和交流,積極參與后續談判和建設,反映全球南方利益和訴求。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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