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完善碳排放權市場化配置改革
“將碳排放權作為要素進行市場化配置時,首先要確權,同時要定價合理,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流動。”李志青向記者表示,“目前,碳排放權基礎設施的建設、價格機制的構建等,仍需要進一步攻關”。
在賴曉明看來,碳市場作為一種新型要素市場,在我國的發展歷程還相對較短,市場形態還沒有成熟,存在碳交易多體系并存、
碳價格不統一、交易規模較小、活躍度不高、尚未與關聯市場形成高效銜接等階段性問題,需要進一步建設和完善市場機制。
賴曉明建議,按國家政策要求,應積極推進碳市場與用能權、綠電綠證市場、傳統能源市場等其他相關市場的協調和銜接,重視碳交易與其他減排政策工具有效互補,增強市場間的耦合,避免多頭管理、重復疊加壓力,減少企業的管理復雜性和減排成本。同時,研究與相關市場的價格傳導機制,探索開發跨市場產品,為降低企業生產經營風險提供支持工具,在各市場維度上互聯互通、互為補充、協同發展,形成功能齊備的市場體系。
“碳市場建設是個復雜的系統性工程,健全完善需要一定的時間和過程,就目前而言,還存在一些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問題,如在政策法規方面存在政策完善性、成熟度、穩定性還不夠的問題。”何錦峰也向記者表示。
柳駿同樣認為,健全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離不開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頂層的碳交易法律法規、配套行政規章及標準、交易
平臺的交易制度規則,三個層次的法律法規制度環環相扣才能保障碳市場的健康平穩運行。
可喜的是,《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獲國務院常務
會議審議通過,即將正式出臺,這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碳市場建設上位法規缺失的問題,對于配套建立和修訂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提供了法規依據。
不過,何錦峰表示,碳排放權要素市場體系方面還存在交易機構布局缺少適度競爭性、納入市場的行業和參與主體不夠豐富等問題,應當加快碳市場的擴容步伐,包括納入更多的行業和重點排放企業,市場要更早向第三方服務機構、投資機構乃至自然人投資者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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