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湖南省工業
碳減排標桿企業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工信節能〔2023〕202號
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縣市區工信部門:
根據國家工信部、發改委和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的《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和省工信廳、省發改委、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印發的《湖南省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以及省財政廳、省工信廳聯合印發的《湖南省打造國家重要先進制造業高地若干財政支持政策》,我們編制了《湖南省工業碳減排標桿企業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6月6日
湖南省工業碳減排標桿企業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總書記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碳達峰
碳中和決策部署,切實做好工業領域碳達峰
碳中和工作,把“三高四新”藍圖變成美好現實,打造國家重要先進制造業高地,根據《湖南省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工業碳減排是指企業通過調整產品結構、推進
新能源應用和低碳原料替代、采用節能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推進
綠色制造、發展循環經濟、創新推廣應用低碳技術、實施數字化協同轉型等降碳措施,實現碳減排目標的行為。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工業碳減排標桿企業是指通過實施降碳措施后,能夠正常生產,碳減排成效顯著,具有減碳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
第四條 本暫行辦法所指工業碳減排標桿企業認定是指主管部門引導工業企業按照相關標準、文件要求進行碳減排標桿企業申報,并在申報完成后,核算其碳減排績效指標,并依據
專家評審結果對其進行符合性評判的活動。碳減排績效指標包括強度減排指標和總量減排指標兩項:強度減排指標是指以對比期為基數,申報期單位產品
碳排放指標(或萬元工業增加值
碳排放指標)的相對下降幅度,以百分比為單位;總量減排是指申報期和對比期單位產品碳排放指標(或萬元工業增加值碳排放指標)的降低量同申報期產品產量(或工業增加值)的乘積,以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
第五條 依照本暫行辦法開展工業碳減排標桿企業認定涉及的碳排放核算,按照國家相關部委發布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執行。
第六條 企業自愿申報工業碳減排標桿企業,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工業碳減排標桿企業的認定和管理等相關工作;市州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及省直管縣工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工業碳減排標桿企業的培育和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省工業碳減排標桿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企業應為依法在湖南省內注冊獨立法人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近三年不得出現以下情況:一是未嚴格執行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有關規定;二是發生環保、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產品質量、職業傷害等事故;三是企業被列入失信名單;四是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五是在工業節能監察中受到處罰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申報企業應在推進產品結構調整、節能降碳、綠色制造、資源循環利用、低碳技術創新、數字化協同轉型等方面具有先進性、示范性和行業代表性。
(三)主要產品能耗水平達到能耗限額國家標準的準入值和《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1年版)》中的基準水平。
(四)申報企業未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該年度各項降碳措施累計投入資金不低于2000萬元(其中設備投入累計不低于1200萬元)且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制度。
(五)申報企業應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標準、指南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并能提供申報期及申報期上年度的碳排放核查報告(溫室氣體排放核查報告)。
(六)申報企業應在申報期2年內開展一次清潔生產審核,未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九條 申報期原則上為一自然年度,對比期為申報期的上一年度(若上年度的碳排放數據不能準確反映實施降碳措施前企業的碳排放水平,可以上上年度作為對比期)。企業申報的產品產量(或不變價工業增加值)應有準確的統計數據,能夠結合碳排放核查數據核算出申報期及申報期上年度單位產品碳排放指標(或萬元工業增加值碳排放指標)。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程序
第十條 企業申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申報通知,工業企業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信部門或省直管縣工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報送申報材料,市州工信部門或省直管縣工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擇優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
第十一條 初審核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受理申報材料后,統一進行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二條 評審認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并結合現場核查情況進行綜合審查,提出擬定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企業認定為當年度“湖南省工業碳減排標桿企業”。
第十三條 企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取消申報資格。
(一)在申報資料中提供虛假信息;
(二)在申報期內發生安全、質量等事故或發生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四條 申報和認定工業碳減排標桿企業,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工業碳減排標桿企業,按照政策給予支持。鼓勵各市州引導金融機構為認定的工業碳減排標桿企業提供擔保、信貸等綠色金融服務。
第十六條 經認定的工業碳減排標桿企業應積極配合省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節能降碳示范推廣工作。
第十七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將工業碳減排標桿企業納入專項或日常節能監察范圍,開展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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