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分內容 | 評分標準 | 分值 | |
一、產品結構調整 | 1 | 生產的精深加工產品或綠色低碳產品營業收入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20%-40%,計0.5分;占40%-60%,計1分;占60%-80%,計1.5分;占80%以上,計2分。其中,高能耗行業按精深加工產品占比計算得分,其他行業按綠色低碳產品占比計算得分。 | 2 |
2 | 獲首臺套技術設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軟件、首輪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礎電子元器件產品等稱號,國家級每項計1分,省級每項計0.5分,累計不超過2分。 | 2 | |
小計 | 4 | ||
二、推進節能降碳 | 3 |
根據碳減排績效指標進行評分,分強度減排分和總量減排分兩部分,兩者之和為總分,總分不超過60分。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強度減排分=25×(2-1/(強度減排指標÷12%+0.5)) 總量減排分=25×(2-1/(總量減排指標÷4000+0.5)) |
60 |
4 | 單位產品能耗達到能耗限額國家標準先進值和《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1年版)》中的標桿水平。 | 3 | |
5 | 推進微電網建設,開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多元儲能、高效熱泵、余熱余壓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等開發運行,推進多能高效互補利用,就近消納可再生能源等,最高可得2分。 | 2 | |
6 | 開展節能診斷并完成改造,計1分;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或能源在線監測系統,計1分;使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等模式進行節能管理,計1分。 | 3 | |
7 | 獲能效“領跑者”、水效“領跑者”、節水型企業、“能效之星”產品等稱號,國家級每項計1分,省級每項計0.5分,累計不超過2分。 | 2 | |
小計 | 70 | ||
三、推行綠色制造 | 8 | 獲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企業、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等稱號,國家級每項計2分,省級每項計1分,累計不超過3分。 | 3 |
9 | 獲制造業單項冠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平臺、項目)等稱號,國家級每項計1分,省級每項計0.5分,累計不超過2分。 | 2 | |
10 | 申報期兩年內開展一次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計2分。 | 2 | |
小計 | 7 | ||
四、資源循環利用 | 11 | 獲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骨干企業、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示范企業(項目)等稱號,國家級每項計2分,省級每項計1分,累計不超過4分。 | 4 |
小計 | 4 | ||
五、低碳技術創新 | 12 | 牽頭或自主研發的節能降碳技術工藝、裝備及產品獲得科技成果獎勵或被納入相關推廣目錄,國家級每項計2分,省級每項計1分,累計不超過2分。 | 2 |
13 | 獲得科技、技術創新平臺等稱號,國家級每項計2分,省級每項計1分,累計不超過2分。 | 2 | |
14 | 牽頭或參與綠色低碳技術標準制修訂,國家、行業標準每項計2分,地方、團體標準每項計1分,累計不超過2分。 | 2 | |
小計 | 6 | ||
六、數字協同轉型 | 15 | 獲智能制造試點示范企業、智能制造示范工廠、智能制造示范車間、智能制造綜合標準化與新模式應用項目承擔企業、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等稱號,國家級每項計1分,省級每項計0.5分,累計不超過4分。 | 4 |
小計 | 4 | ||
七、企業能力建設 | 16 | 制修訂產品碳足跡核算報告,計1分;發布核心供應商減碳成效報告或綠色低碳發展年度報告,計1分。 | 2 |
17 | 企業建立碳排放相關組織機構,并明確職責,計1分;建立碳排放報告相關制度,編制并發布企業年度碳排放信息披露報告,計1分;編制企業碳達峰行動方案或企業綠色低碳發展方案,計1分。 | 3 | |
小計 | 5 | ||
合計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