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為政府,有效市場”是建設統一大市場的重要工作原則。政府作為碳市場政策者和制度設計者,在市場建設發展過程中起到先導性、基礎性的作用。要不斷提高政策的統一性、規則的一致性、執行的協同性。然而,就當前來看還存在不少障礙。一是從頂層設計上,基礎性的法律法規尚未頒布,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尚不清晰,其確權、交易、質押、處置等關鍵環節缺乏法律支撐;碳排放控制目標路線和覆蓋范圍擴容時間表等基本政策尚未明確,對建立市場長期信心有一定影響。二是從管理機制方面,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之間管理職責需要更加明確、管理的協同性需要增強;地方碳排放控制和碳市場機制的關系還沒有理順,個別地區存在行政干預市場的情況;碳市場監管機制還不完善,政府部門對市場
平臺、市場主體的監管職責、監管邊界尚需理清。三是從配套機制上,包括財稅機制、金融機制、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尤其是碳交易適用稅制的不明確,直接影響企業參與市場的安全性、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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