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政策對市場功能的發揮有關鍵性影響,應從制度上明確交易平臺和市場主體的職責權利,在監管框架內鼓勵市場完善功能、有序創新、自我管理,緊緊圍繞實現市場充分暢通和有效碳定價來建設市場機制。一是逐步引入碳排放配額有償分配,確定合理的有償分配比例,建立配額的一級市場。二是盡快建立政府指導下的市場調節機制,成為調節市場供需、平抑市場波動的有效手段,防止市場運行偏離政策管控的要求范圍。三是支持和引導市場創新,有序推進
碳期貨及其他碳衍生品,通過逐步增加品種、小范圍試點等方式穩步發展期貨和衍生品市場,提高價格發現能力,提供風險管理工具。四是盡快允許非履約主體入市,確定入市標準,使投資性的交易需求成為市場的重要力量,支持建立流動性提供商制度。五是做好信息流通的規范化和標準化,減少市場信息壁壘。六是重視培育和發展市場主體,積極引導控排企業建立
碳管理體系,提高企業參與碳市場、運用交易工具降低減排成本和管控市場風險的意愿和能力。鼓勵和支持核查機構、咨詢服務機構、碳資產投資機構等專業機構的發展,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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