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證減排量作為交易標的物的風險
碳排放權交易品種一般包括碳排放配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及其他依法批準的交易產品幾類。
除配額交易外,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區域性市場均允許控排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用于配額清繳。但有的地方對CCER也有特別限制,例如《福建省碳排放權抵消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重點排放單位可用于抵消的CCER,除獲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外,應當同時滿足以下要求:在本省行政區內產生,且非來自重點排放單位的減排量;非水電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僅來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氣體的項目減排量。
有的試點地區進一步將其他經核證的自愿減排量納入交易范圍,比如深圳市最新頒布的《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號)將本市碳普惠核證減排量也納入了碳排放交易產品范疇,同時規定可以用于配額清繳的核證減排量還包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核證減排量”,這就為其他類型自愿
碳減排創新留有余地。但需注意的是,試點地區自行核證的自愿減排量只能在該地區使用,比如深圳市的碳普惠、福建省碳交辦備案的FFCER。購買相關碳排放產品時應當注意。
各碳排放市場允許使用配額外的核證減排量進行清繳的比例亦各不相同。例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全國碳排放權市場,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清繳的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渡钲谑刑寂欧艡嘟灰坠芾磙k法》規定,重點排放單位可以使用核證減排量抵銷年度碳排放量,但最高抵銷比例不超過不足以履約部分的20%?!稄V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2020修訂)》規定,控排企業和單位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作為清繳配額,不得超過本企業上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的10%,且其中70%以上應當是本省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產生。《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使用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時,抵消量不得超出其當年實際碳排放量的10%。其他區域性碳交易市場也對抵銷比例有類似的限制性規定。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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