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碳排放權交易主體的適格性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重點排放單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及符合國家有關交易規則的機構和個人,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主體。各區域性市場也均做了類似的規定。亦即,無論全國碳市場還是試點區域,除了控排單位外,允許其他符合相關交易規則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廣東省還將新建(含擴建、改建)項目納入到配額管理,所以它的配額交易主體還包括新建項目企業。
另外,還需要注意一類限制性主體。例如,《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交易機構、第三方核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持有、
買賣碳排放配額。參與深圳碳排放權交易時,應當特別注意交易主體的“身份”問題。因這幾類主體身份的特殊性,建議在其他碳市場進行交易時也應盡量避免與這幾類主體發生交易,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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