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不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規則差異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方面的法律政策體系,缺少法律與行政法規層面的法律規范統領,目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與各試點省市的碳排放權交易所分別適用不同的監管規范和交易規則,且以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為主,立法效力層級較低且規范不統一,投資主體或控排企業在參與交易過程中應當注意到不同碳市場存在的差異。
2021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19號)適用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目前納入全國重點排放單位的行業是發電行業,“十四五”期間,建材、鋼鐵、有色、石化、化工、造紙、民航等重點排放行業將陸續進入全國碳市場。生態環境部于2021年5月14日發布實施的《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用于規范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活動。此外,生態環境部編制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關于加強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等技術規范性文件也均適用于參與全國碳交易市場的控排企業。
各試點省市的碳排放權交易活動主要是受由各試點省市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規范[1]。例如,《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等。
每個試點省市所設定的控排企業范圍不一,例如,廣東省將年排放二氧化碳1萬噸及以上的工業行業企業,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噸以上的賓館、飯店、金融、商貿、公共機構等單位納入控制排放企業和單位名單。而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重點排放單位范圍的通知》,北京市的重點排放單位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固定設施和移動設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總量5000噸(含)以上,且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及其他單位。
各區域性市場在碳配額分配機制、報告與核查監管機制等方面也均有較大差異。
因此,無論對控排企業或投資者,在購買碳排放配額、CCER,抑或其他碳產品時,均應對相應的交易規范有深入了解,避免產生誤解。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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