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碳市場的發展悖論
部分國家將包括碳市場在內的綠色經濟視為一種經濟發展策略,而并非一種實質意義的環保政策。首先,為了履行《巴黎協定》所規定的減排義務,多數國家制定了國家級的氣候變化戰略,但絕大多數政策和措施的著眼點并非為了減緩氣候變化,而是出于提高經濟效率等目的。比如韓國在2010年通過的《低碳和綠色增長框架法案》中,文件并未涉及氣候變化議題、制造業改革方案以及轉型風險所帶來的失業問題等,而是增加了向工業部門提供支持的理由。
其次,由于全球碳減排責任分攤機制尚有紕漏,所以仍存在碳泄露問題,即一個國家向另一個國家轉移碳排放。尤其是發達國家試圖利用《京都議定書》提供的3種履約減排機制和不同國家的碳排放權價差,從境外獲得低成本減排額度,以減少在國內開展實質性溫室氣體減排的壓力,實現經濟發展與碳減排的強脫鉤。
最后,碳市場所獲收入的使用情況透明度較低。一方面,碳交易收入可能被用作增加政府預算或者直接支付保險費用或補貼,比如瑞士每年會將碳交易收入的三分之二向企業和家庭重新分配,對于企業而言,碳交易收入再分配可減少其社保繳費,而對居民來說,該筆金額會從繳納的醫保費用中扣除,并未涉及氣候變化相關的行動。另一方面,使用碳交易收入來為綠色經濟融資存在一定風險,因為如果碳價快速下行,將阻礙綠色經濟項目的投入力度。比如2013年中國在出售聯合國簽發的
碳信用交易方面遭遇重創,收入跌落至2012年總額的十分之一,由于碳交易的收入銳減,中國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凈化空氣、提高清潔能源使用比例等方面的資金會減少,這將危及支持我國清潔能源項目發展的資金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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