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進全國碳市場建設運行的建議
第一,盡早制定“30•60”目標下全國碳市場發展路線圖。為了給各方更明確的預期,有必要盡早研究和制定更適應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路線圖,建議制定全國碳市場三個階段的發展路線圖。第一階段為3年左右,這個階段全國碳市場的顯著特征之一是它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總量控制下的市場機制,這個階段的重點在于檢驗全國碳市場運行的相關制度是否有重大缺陷,基礎設施是否穩定,市場交易能否逐步活躍;納入行業從發電行業逐漸擴展至其他兩三個行業,交易產品以現貨為主,啟動論證和探索碳金融衍生品上市的相關可行性條件。第二階段是“十四五”的后兩年和“十五五”的前三年(5年左右),這個階段是全國大部分地區和行業實現碳達峰目標的關鍵時期,全國碳市場應該盡快從相對量過渡到總量控制,真正降低碳達峰目標實現的全社會成本,碳交易品種從現貨擴展至期貨、期權等衍生品,市場活躍度明顯提升,成為名副其實全球第一的碳市場。第三階段是2030年前兩年至2035年(7年左右),這個階段全國碳市場的中心任務是強化總量控制,推動碳達峰目標實現后碳排放總量盡快實現從
平臺期的“穩”轉向下行期的“降”,全國碳市場規范化程度較高,在國際上影響力增加,初步具備與國際上一些區域碳交易機制探討對接的可行性和方案。對于2035年之后的全國碳市場發展愿景,暫時可能難以勾劃較清晰的藍圖,需要在前面幾個階段建設和運行基礎上探索。
第二,全國碳市場啟動運行一段時間后應盡快過渡到總量控制下的碳市場。當前,各個地方都在抓緊制定各自的碳達峰目標,國家主管部門也在研究和制定碳達峰行動方案,未來這些任務會分解到各級地方政府和各個重點行業。如果全國碳市場過渡到總量碳市場后,總量目標可以和各省碳達峰的目標進行有效銜接,各地、各行業控排成本可以通過全國碳市場優化碳配額資源配置,實現“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在確保全國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目標的前提下,給部分地區和重點行業企業留出一定的排放空間,避免“一刀切”或者事前確定目標時因為信息不對稱而導致大幅增加全社會的控排成本。
第三,全國碳市場需要做好與其他相關政策機制的協同。比如,在抓緊碳現貨市場建設和運行的同時,研究碳期貨產品和碳金融衍生品市場。自愿碳減排項目(
CCER)作為碳市場靈活抵消機制重啟后,需要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與綠色電力證書等相關政策做好銜接,確定自愿減排項目的重點支持范圍,否則按照可再生能源項目規?;l展的供給能力和全國碳市場對自愿減排項目的有限需求,兩者完全無法匹配。全國碳市場還需要與全國用能權交易市場做好差異化頂層設計,兩種機制相互多補位。
此外,目前全國碳市場的覆蓋范圍延續了試點時期的一貫做法,同時納入了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像發電行業,在試點初期考慮發電側承擔了碳排放成本后,并沒有能力和機制允許碳排放的成本向下游傳導,引導全社會節能降碳。碳交易試點基本上把電力消費的間接排放納入了碳市場的覆蓋范圍。但隨著未來全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不斷深入和完善,全國碳市場是否一直覆蓋間接排放值得商榷。因此,后期全國碳市場的制度建設和完善,還需要高度關注電力市場相關政策出臺和發展情況,及時做好制度協同,讓兩種高度市場化的機制能“強強聯合”,共同推動能源轉型,助力“30•60”目標的實現。
原文首發于《電力決策與輿情參考》2021年1月29日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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