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光企業”的碳機遇
在10月生態環境部召開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司長李高介紹,截至今年8月,我國試點省市碳市場共覆蓋近3000家重點排放單位,累計配額成交量約4.06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成交額約92.8億元。
“對于不同產業的企業來說,政策帶來的效力可一分為二。”林伯強表示,對于“風、光企業”而言,意味著其碳資本的集中增長,并為企業增加新的盈利可能;但對于傳統化石能源等企業而言,擴充產能則意味著要
節能減排或購買碳排放指標。
林伯強所說的“風、光企業”重點指向風電、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企業。據測算,企業年排放1噸二氧化碳,需安裝1.1kW以上光伏站才能實現
碳中和,而從現有政策來看,碳排放權交易可給風電、光伏項目帶來每度電1.3-7.4分的額外收益。
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下,傳統能耗企業該如何改革?根據《管理辦法》,新增的關于抵消機制條款,規定了可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抵消不超過5%的經核查排放量,且
CCER應來自重點排放單位組織邊界范圍外的減排項目。
前述CCER項目是指,通過開發具有減排或增匯效益的項目而獲取碳抵消信用,允許相關企業使用碳抵消信用完成自身的
碳減排義務。
以“海寧京運通50MWp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為例,據中國自愿減排交易信息
平臺顯示,其利用屋頂資源進行太陽能發電,年均發電量46376MWh替代火力發電,每年減少溫室氣體排放38010噸。被開發成CCER項目以后,其每年累計可為業主增收約100萬元。
據可查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6月末,國家發改委公示CCER審定項目累計達2856個,備案項目1047個,獲得減排量備案項目287個。而按照規劃,未來該模式將從發電行業逐步擴展向建材、有色、鋼鐵、石化、化工、造紙、航空等行業。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