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對《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和《全國
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進行公開征意。
按照《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自施行開始,2014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即同時廢止。
二者有什么不同?
1、適用范圍擴大,“碳排放權交易”擴展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
2、主管部門——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碳排放權交易的國務院
碳交易主管部門”,變更為“生態環境部負責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以及各地負責部門均進行相應調整。包括后期配額管理職責,也劃歸生態環境部門。
3、明確何為“重點排放單位”——覆蓋行業內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
4、注冊登記要求更具體——包括注冊登記結算機構、注冊登記結算系統、注冊登記賬戶管理、配額注銷管理,以及數據連接。
5、明確交易方式——公開競價、協議等。
6、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每年3月31日前報送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替代了原先的“規定時間內”。
7、核查&復查——取消了關于對哪些重點排放單位的排放報告與核查報告進行復查的規定,要求【以“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開展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工作】,工作可委托。
8、明確抵消機制——可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或生態環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減排指標,抵消其不超過 5%的經核查排放量。1 單位
CCER 可抵消 1 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
9、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管理信息內容的相應更改和增減。
10、添加了鼓勵公眾舉報內容。
11、添加罰款金額——【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拒絕履行排放報告義務或者拒絕接受核查檢查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