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有望成為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首批項目
方法學擬開放領域外,林業
碳匯市場還迎來了重磅新政策。
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下稱《方案》)。
針對林業碳匯,《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林業碳匯計量監測體系,形成林業碳匯核算基準線和方法學。支持符合條件的林業碳匯項目開發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并參與市場交易,建立健全能夠體現碳匯價值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此外,《方案》要求制定林業碳匯管理辦法。國家林草局負責協調推進《方案》中的各項任務措施。
界面新聞此前獲悉,CCER首批項目方法學或于近期發布,包括了造林碳匯、紅樹林植被修復、并網光熱發電、海上風電四個領域。
CCER是全國性自愿減排交易市場的交易品種及全國
碳市場的抵消機制,可由不同領域的減排項目開發獲得。CCER簽發于2017年暫停,近期或迎來重啟。
“中國重啟溫室氣體自愿減排市場,對于國內林業碳匯這一森林生態產品的價值實現,提供了現實路徑。”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政法學院教授、林業法研究所所長周訓芳對界面新聞記者表示。
林業碳匯是指通過市場化手段參與林業資源交易,從而產生額外的經濟價值,包括森林經營性碳匯和造林碳匯兩個方面。
在上述兩項政策刺激下,作為有效的“碳吸收”手段,林業碳匯的市場空間有望進一步打開。據智研瞻產業研究院數據,預計2025年中國林業碳匯行業市場規模將達113億元。
但周訓芳提醒稱,當前林業碳匯有兩大風險,一是如果盲目擴大碳匯林業的規模,會導致林業碳匯
價格下降,從而給林業生產經營者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目前,CCER可用于在全國碳市場抵消的比例不超過5%。周訓芳提示,應當結合國家儲備林建設、公益林保護、天然林保護等,適當控制碳匯林業的規模。
另一風險在于,中國對于林業碳匯等森林生態產品的價值實現機制,總體仍處于政策性探索階段,存在法律空白,各方權益不一定能完全得到保障。
據周訓芳介紹,當前與林業碳匯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來自《森林法》及《民法典》。《森林法》強化了森林資源的生態公益特征,《民法典》確認了森林生態服務功能的可貨幣化量化賠償的財產屬性。
但具體到權益保障及市場行為監管,與之有關的法律法規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上述《方案》的發布,有望推動集體林等森林生態的價值實現。
集體林是指山林權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是提升碳匯能力的重要載體,也是維護生態安全的重要基礎。
據周訓芳介紹,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發源于福建,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為主要內容的綜合性改革,目前已推行20多年。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集體林經營規模化、現代化程度依然不高,集體林的綜合效益依然偏低,森林的水庫、錢庫、糧庫、碳庫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他說。
碳資產開發商鏈碳(南京)低碳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勁堯向界面新聞介紹,林業碳匯項目所需的林地規模面積大,是項目開發的一大難點。“這類項目需要至少十萬畝的林地。”他指出。
中國的集體林地所有權屬于集體,農民享有承包權,經營權則可依法流轉。《方案》要求加快推進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
經營權方面,周訓芳認為,《方案》提出的“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經營權證可以作為林權抵押貸款、申報林業項目、申請林木采伐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憑證”、“探索將自留山的林地長期使用權分為使用權和經營權并賦予經營權流轉和融資擔保權能”等措施值得關注。
《方案》也提出多項對于森林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保障措施,包括鼓勵探索林權資產折資量化的林票運行機制、各地依托現有
平臺搭建林權流轉
交易系統、探索實施林業碳票制度等。
市場亦關心《方案》對于碳匯收益分配的影響。碳資產開發商安徽能碳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經理鄭國新對界面新聞表示,此前項目收益默認歸項目業主所有,《方案》推行后,或許項目業主和利益相關方會另有約定。
《方案》要求,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將集體林地收益權量化到戶,收益權證發放到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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