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服務保障四川省巴中市省級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和林業
碳匯項目開發
試點工作,推動生態司法與
碳匯工作機制的有效銜接,巴中市檢察院、中級人民法院、林業局聯合印發《巴中市涉林案件碳匯損失補償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在總結個案經驗的基礎上,從法律依據、工作原則、案件范圍、辦案程序、認購流程、司法運用、資金監管、工作保障等多方面對涉林案件碳匯損失補償工作做出了明確具體規定,旨在進一步增強森林碳匯司法實踐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持續保障森林生態修復效果。
《辦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非法占用林地、濫伐林木等9類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時,積極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科學評估森林資源固碳增匯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引導當事人通過補植復綠或者認購經核證的碳匯替代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的依據,并在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判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中對相關內容明確載明。
《辦法》明確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應當優先進行原地修復。當事人采取補植復綠修復生態環境的,由人民檢察院提前與林業部門商定補植地點、補植時間,林業部門負責對補植、管護的樹種、成活率組織驗收。當事人自愿認購碳匯的,由人民檢察院委托林業部門評估碳匯損失,并通過“碳惠巴中”等碳匯交易
平臺認購經核證的碳匯項目,原則上優先認購巴中市本地碳匯項目。碳匯認購憑證以及核證文件作為證據材料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辦法》強調碳匯認購資金應用于森林資源的保護、培育、利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會同林業部門定期監督碳匯認購資金的保管和使用情況。同時,根據巴中市碳匯項目開發情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林業部門適時聯合建立司法碳匯生態修復基地,與林權人建立利益聯結機制,積極推進植樹造林、森林撫育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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