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態碳匯發展面臨的問題與建議
我國生態碳匯發展仍面臨諸多問題,如生態碳匯上位法缺失,現有制度規范法律層級低且不健全;碳匯法律屬性不清,權屬邊界不明;濕地碳匯與海洋碳匯、森林碳匯存在邊界模糊情形;對生態系統的碳儲量、固碳潛力、固碳機理及固碳技術的科學認識仍然不足;部分生態系統的碳源和碳匯存在動態的相互轉化情形;生態系統普遍具有較大固碳能力,但多數生態系統面臨碳釋放風險;部分生態系統碳匯潛力不高,碳匯項目開發難度大,經濟性不高;生態碳匯交易與全國
碳市場銜接不暢;生態碳匯計量標準、監測方法不足,部分生態系統碳匯計量困難;現有生態碳匯項目減排方法學不足,方法學開發難度較大;生態碳匯價值實現方式較為單一、價值實現困難等。
推動生態碳匯管理法治化。加快推進應對氣候變化專門立法,在應對氣候變化法中專題規定碳匯內容,出臺保護和發展生態碳匯的條例或部門規章,填補生態碳匯立法空白;推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修訂,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標準及激勵保障措施。推動生態資源產權制度改革,明確生態碳匯法律屬性及判定原則。完善碳匯監督管理機制,建立政府部門生態碳匯進展定期報告評估制度。將生態碳匯作為重要指標納入相關制度性評價體系以及政府績效指標考核體系。明確維護生態資源固碳功能的權力和義務,強調責權對等,對于破壞已有碳匯資源以及“造假騙補”等行為進行嚴厲懲處,對人為造成生態碳庫損失的行為予以法律懲罰。落實“損害擔責、恢復生態、堵疏補漏”原則,探索建立“生態司法+碳匯補償”的環境司法新模式。
推動生態碳匯管理科學化。既要肯定生態系統增匯價值,也要肯定生態碳庫保護和維持的價值,將鞏固維持原有碳庫放在首位,加強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針對不同類別、不同區域、不同環境條件的生態系統,開展碳源、碳匯特征調查評估,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加強濕地、凍土、海洋生態系統固碳機理、碳源匯特征及動態變化規律的研究,開展精細化管理,因地施策。對于具有明顯碳匯特征的生態系統,進一步采取措施增加碳匯;對于呈現碳中性或碳源特征的生態系統,及時采取保護修復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努力恢復其碳匯能力。加強生態系統碳庫及碳源流動態監測,對于存在碳源風險的生態系統及時做出預警,積極采取人為干預措施。加強生態碳匯基礎理論、基礎方法、前沿顛覆性技術研究,開發具有顯著固碳增匯效果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技術。
推動生態碳匯管理標準化。建立生態碳匯監測核算體系,開展碳匯本底調查評估及潛力分析。加強生態碳匯方法學的開發、論證、研討和實踐應用。對于增匯潛力較大、具備開發交易價值的生態碳匯類型,開展精細化分類,出臺針對性和操作性強的碳匯計量標準、監測方法。針對不同類型、不同邊界、不同情景的生態碳匯,分門別類開發項目減排方法學;對于不同類型生態碳匯的邊界模糊的部分,按一定原則劃歸某一類生態系統,避免交叉重疊,保證管理規則的一致性。
推動生態碳匯管理市場化。加強政府引導,探索適宜的碳匯
碳價實現機制,開發各類生態碳匯自愿減排交易方法學,推進生態碳匯進入全國碳市場。明確生態碳匯交易主體的范圍和權利義務、項目開發程序,以及生態碳匯權屬的產生、歸屬、流轉、確權規則。明確生態碳匯用于質押、抵押、留置、抵銷、期貨交易、項目碳中和、司法救濟等的規則。拓寬碳匯價值化實現渠道,推進生態碳匯保護發展與生態保護補償、生態扶貧、脫貧攻堅、精準幫扶、鄉村振興等政策的銜接。創新碳匯項目開發和收益分配模式,鼓勵開展碳匯金融創新。
推動生態碳匯管理國際化。近年來,我國在植樹造林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中國生態碳匯發展成效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貢獻未得到國際社會的充分重視。當前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已完成歐盟委員會和歐洲議會的立法進程,七國集團峰會倡議建立的“氣候俱樂部”也傳遞了在國際
會計規則、氣候貿易團體壁壘等方面的傾向。歐盟碳泄漏清單中包括我國對歐出口強度較高的產品,會形成國際標準制定、第三方市場的壟斷地位,對發展中國家的企業造成非生產性劣勢。根據歐盟議會通過的碳邊境調節機制法案版本,如果非歐盟生產商能夠證明,進口商品的生產過程已經在第三國支付了碳價,歐盟進口商就可以全額扣除相應的成本。因此,應加強中國生態系統碳匯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貢獻研究,積極做好碳邊境調節機制預案。
作者單位:國家氣候戰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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