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市場的發展
隨著經濟學原理在環境管理領域的廣泛應用,政策制定者越來越重視市場在保護環境中的作用。適當的市場規則可以刺激私人部門在提高能源效率和采用更加清潔的工藝和技術方面的創造性,鼓勵對清潔的生產模式進行投資,從而以更經濟、有效的方式解決復雜的環境問題。在《京都議定書》生效前,人們已進行了加拿大GERT計劃、美國CVEAA計劃、丹麥電力行業
試點、殼牌集團STEPS計劃、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溫室氣體減排體系(NSW/ACT)等諸多努力,嘗試著用將溫室氣體排放權納入市場機制的方式減少和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且取得了不小的收獲。而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的生效,更是把碳排放權交易推進到高速發展的階段。
按照京都議定書的規定,目前的碳排放權交易可以劃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以項目為基礎的減排量交易(project-based trade)。聯合履行cn)和清潔發展機制(CDM)是其中最主要的交易形式。聯合履約(JI)和清潔發展機制(CDM)均是基于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合作的機制,其運作基礎都是由附件一國家企業購買具有額外減排效益項目所產生的減排量,再將此減排量作為溫室氣體排放權的等價物抵消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以避免高額處罰。JI項目產生的減排量稱為減排單位(ERU),CDM項目產生的減排量稱為經核證的減排量(CER)。這兩種機制的不同之處在于聯合履約JI是附件一國家(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之間的合作機制,而清潔發展機制(CDM)是附件一國家和非附件一國家的合作機制。
另一種是以配額為基礎的交易(allowance-based trade),與基于項目機制的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不同,在配額基礎交易中購買者所購買的排放配額,是在限額與貿易機制(Cap&Trade System)下由管理者確定和分配(或
拍賣)的。京都議定書下的國際排放貿易(ETS)機制就是以配額交易為基礎的。在該機制下,人們采用總量管制和排放交易(cap&trade)的管理和交易模式,即:環境管理者會設置一個排放量的上限。受該體系管轄的每個企業將從環境管理者那里分配到相應數量的“分配數量單位”(AAU),每個分配數量單位等于1噸C02當量。如果在承諾期中這些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低于該分配數量,則剩余的AAU(代表排放溫室氣體的許可權)可以通過國際市場有償轉讓給那些實際排放水平高于其承諾而面臨違約風險的附件一國家企業,以獲取利潤;反之,則必須到市場上購買超額的“分配數量單位”(AAU),否則將會被處以重罰。隨著《京都議定書》生效,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市場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和擴張,已成為全球貿易中的最新亮點。從2005年到2006年,僅僅一年間,市場規模就從近100億美元迅速攀升至220億美元,而2007年上半年的交易量比2006年同期又有近30%的增長。具體數值參見表l。
就這兩種市場模式而言,一些
專家如Dudek和Tietenberg(1992)則贊同采用國家市場,而另一些
專家,如Grubb和Sebenius(1992)則贊同建立一個國際市場。但是,這兩種市場并不是完全隔離的,國家市場作為國際市場的雛形,是溫室氣體國際市場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王金南、曹東(1998)認為如果要建立國際溫室氣體(GHGs)排放許可證交易市場,那么溫室氣體的國家排放許可證必須是有關國際協議的一個組成部分。
此外,根據估計,《京都議定書》發達國家締約方2012年以前的總減排需求量為5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海外的減排需求為一半,約25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歐盟成員國政府計劃CDM項目減排信用為5.2億噸,企業購買5-15億噸;加拿大總計需求項目減排量7.5億噸;日本政府計劃購買1億噸,企業購買8億噸。目前全球正在開發的CDM項目預計到2012年可以提供約22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由此可見,碳排放權交易還有較大的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