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市場的誕生
隨著全球氣溫的不斷上升和世界范圍的氣候異常,由人類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造成的氣候變化問題,逐漸被人們所重視。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簡稱《公約》)提出“將大氣中溫室氣體(GHG)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的最終目標。而在1997年12月《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上通過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則是全球第一個帶有法律約束力的、定量減排溫室氣體的國際環保協議,其宗旨就是要通過國際社會的密切合作,降低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以保護環境。它規定,《公約》附件一締約方(包括發達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諾期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年平均削減5.2%。其中,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至8%。在《京都議定書》的約束下,每個國家的溫室氣體(碳)排放權開始成為一種稀缺的資源,也就有了商品的屬性。
人們對碳排放權限制的承認,使得碳排放權成為一種全新的交易對象出現在商品貿易中。有鑒于溫室效應具有全球性(即在地球任何地方排放(或減排)同樣數量的一種溫室氣體所造成的(或緩解的)全球溫室效應的影響程度是一樣的),且不同國家、不同企業之間在減排成本方面上又存在著巨大差異,所以《京都議定書》建立了三種靈活減排機制,即聯合
履約(Joint Implementation,簡稱JI,第6條)、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CDM,第12條)和國際排放貿易(lnternationalEmissions Trading,簡稱IET,第17條)。通過這三種機制,京都議定書規定的附件一國家可以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境外合作的方式獲得溫室氣體排放權。這樣,就能夠在不影響全球環境完整性的同時,降低溫室氣體減排活動對經濟的負面影響,實現全球減排成本效益最優。京都三機制為國家之間就碳排放權展開貿易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框架,且逐漸孕育出了一種嶄新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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