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乾
(山東師范大學山東省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 山東濟南 250014)
摘要:網絡上對
碳匯的概念有兩種解釋:一種解釋為碳的聚集,另一種則解釋為
碳排放交易制度。根據《京都議定書》而引伸出的定義,應為后者,而國內大都翻譯成了前者。這將導致人們對
碳匯定義的誤解。只有采用
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定義才能更好地理解碳匯市場的誕生與發展。按照《京都議定書》的規定.目前的碳排放權交易可以劃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以項目為基礎的減排量交易;二是以配額為基礎的交易。碳排放權交易還有較大的發展空間。
關鍵詞:碳匯;碳排放權;碳排放權市場
中圖分類號:F062.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3-0968.2010.03.003
中國已經制定和實施了《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明確提出2005年到2010年降低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提高森林覆蓋率和可再生能源比重等有約束力的國家指標。僅通過降低能耗一項,中國5年內可以節省能源6.2億噸標準煤,相當于少排放15億噸二氧化碳。
今后,中國將進一步把應對氣候變化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繼續采取強有力的措施。一是加強節能、提高能效工作,爭取到2020午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有顯著下降。二是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爭取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5%左右。三是大力增加森林碳匯,爭取到2020年森林面積比2005年增加4000萬公頃,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13億立方米。四是大力發展
綠色經濟,積極發展
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研發和推廣氣候友好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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