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城西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公開對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單位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案進行了宣判,最終以被告人向法院申請自愿認購
碳匯進行代替性生態修復結案。隨著該案件正式結案,標志著我省在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中,首次嘗試運用認購
碳匯方式實現了替代性修復。
近年來,“碳匯”二字頻繁出現在大眾視野中。何為碳匯?碳匯是指通過植樹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復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從而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濃度的過程、活動或機制。在全國法院中,以認購碳匯進行生態替代性修復仍在探索階段。其中,行為人自愿認購“碳匯”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是多元化修復性司法手段的創新之舉,是傳統修復性司法工作升級為科學化科技化修復的標志。
據了解,與責令損害生態環境的違法主體通過補植復綠修復生態環境的傳統做法相比,鼓勵行為人積極認購碳匯、運用碳匯補償機制修復生態環境具有多重優勢,一方面,有助于從法律上震懾損害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助推雙碳目標的實現,購買碳匯架起了生態修復目標與“雙碳”目標之間溝通的橋梁,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另一方面,碳匯補償機制具有放大效應,盡管責任主體通過碳匯補償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只是一次替代性的生態修復,但由于該筆碳匯可以再次在碳匯市場上進行交易,從而產生替代性修復生態的溢出效應,有助于在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上實現
碳排放的動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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