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普惠機制在環境司法中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生態環境是一個整體。生態環境中的每一個要素,每一個過程,都是相關聯系、互相影響的。當事人踐行綠色低碳行為,包括其微觀、細小的行為改變,盡管不會對生態環境產生明顯的積極影響,但潛在的、大量的社會個體的自愿低碳行為,匯集到一起,也將是一份不可忽視的力量,會對生態環境產生積極的影響。所以,個體的點滴、細小的優化改變,仍具有評價的法律價值。
因此,在今年2月份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 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中,明確要求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應積極推動開展綠色低碳社會行動示范,提升公眾對自身節能降碳行為的感知,鼓勵企業、機構、個人建立碳賬戶、優先使用碳普惠減排量進行碳賬戶,加快形成全民參與的良好格局。
由此可見,在司法過程中,鼓勵倡導通過碳普惠機制,引導社會公眾的低碳行為,養成綠色低碳行為方式和消費方式,是新時代賦予司法機關的一項改革任務,也是司法機關立足審判職能,高水平參與生態環境治理的表現,也是司法機關進行環境司法改革創新的重要方向和途徑。在環境司法中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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