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簽署的低碳行為承諾書,以及實施的
低碳環保宣傳,公益勞動等行為,對生態環境保護體現在什么方面?#e#
崔金星副教授:本案被告簽署低碳行為承諾書,自愿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踐行
綠色低碳行為,降低自身行為的
碳排放。同時在自己經營場所張貼低碳環保宣傳告示、向企業員工及周邊群眾鼓勵宣傳低碳行為,參加公益勞動等行為,一方面是其認識到自身盜伐林木行為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自愿認罪認罰,悔過自新的表現;另一方面也能夠實際減少個人
碳排放,尤其是他的自愿約束行為,是“四川法院司法碳普惠”APP認定的
綠色低碳行為,是經過專業機構開發,結合我國及四川省綠色低碳發展要求,基于綠色出行、綠色消費、綠色生活、綠色公益等公民個體參與減污降碳活動場景,推薦的行為方式。是符合
節能減排領域
方法學、能夠以
方法學規定的核算計量方法核查驗證的行為方式。也是今后我們建設綠色低碳循環型社會,大力倡導和積極引導的生活方式。
當前,我國在推進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實現過程中的政策、措施和方法,能否真正落實和實現,最終都要落腳到每個社會個體的行為的轉變。在綠色低碳行為方式還沒有廣為普及、低碳意識還不夠強,尤其是涉嫌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生態環境生態服務功能的環境資源案件的當事人,行為改變、矯正的難度更大,他們形成良好低碳行為方式的社會價值更大。因此,生態環境領域的法律規范,也都把每個社會主體都能夠履行自己保護環境的義務,積極主動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作為法律實施的重要目標。
因此,公民個人的自愿約束低碳行為,尤其是經過司法機關介入,認定、監督實施的全過程的行為,對公眾行為的引導,具有較強的示范意義。一方面可以約束、督促當事人形成良好的、符合低碳發展要求的行為習慣,進而影響其身邊的人,逐漸形成綠色
低碳生活消費方式;另一方面當事人在踐行低碳行為過程中,不斷增加對綠色低碳行為的感知,進一步加深對自己違法犯罪行為的深刻反省,避免再次犯罪,起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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