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碳積分核算低碳行為并予以注銷,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當事人自愿約束的低碳行為,是“四川法院司法碳普惠”APP認定的活動場景和行為方式,是符合節能降碳領域方法學規范要求的,APP內部設定的方法學和量化規則,是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 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立區域碳普惠機制要求,和四川省有關建立個人
碳減排積分獎勵機制的要求設定的。社會個體通過APP采用的方法學核算的低碳行為,一定意義上可以視為當事人為保護環境所做出的額外的“貢獻”,按照當前四川省有關碳達峰碳中和的政策,是倡導和鼓勵的行為。
折算的碳積分,在法律屬性上是一種被認可、被鼓勵的獎勵。當事人獲得的碳積分,在APP
平臺上注銷,本質上是一種“捐贈”,結合本案的背景,是當事人對自己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一種悔過自新的表示和意愿,符合當前有關碳達峰碳中和政策導向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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