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碳關稅的工具
2022年6月,美國《清潔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提案公布,美國“碳關稅”制度雛形顯現。同年12月,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亦被稱之為歐盟“碳關稅”)塵埃落定,并將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英國、加拿大等國也有意建立本國的碳關稅制度。
美國CCA的征稅邏輯是,以美國產品的平均碳排放水平為基準,對碳排放水平高于基準的進口產品和本國產品征收超標費用。歐盟碳關稅是以歐盟碳市場的碳價,對所有進口產品的全部碳排放量進行征稅。盡管美國和歐盟對于碳關稅的征收制度和方式并不一致,但征稅的基礎都是產品碳排放數據。
我國現行的碳排放統計和核算方法的一個問題是很難支撐產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核算。企業層面,范圍1,范圍2的碳排放量可以基于企業自身統計數據進行核算,但范圍3的排放量,即不屬于報告公司所有、不受報告公司直接控制來源的排放,由于涉及供應鏈其他生產企業的數據因而較難以核算。而從國際趨勢上看,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已決定要求企業除了披露范圍1、范圍2的碳排放,還要求披露范圍3的碳排放。無論各國碳關稅最終是否能付諸實行,建立數據庫都能幫助企業應對各國諸如碳關稅類似的綠色貿易壁壘。一方面,生產企業可以在產品碳排放數據庫選取低碳上游產品,降低自身產品碳排放含量。另一方面,企業可以獲得生產過程中上游產品的碳排放信息,以便于進行范圍3排放量的核算,在萬一要進行碳關稅申報的情況下,便可提供準確的產品碳信息,而不會被進口國以信息不透明為由套用高碳水平的缺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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