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結合《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具體
案例處理意見,生態環境部及有關部門正在修改完善法律草案,積極開展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專門立法相關工作。推動《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盡快出臺。支持將
碳排放中介機構造假列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并寫入有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進入破產程序的重點排放單位未足額清繳配額處理辦法、法院凍結配額的處置方式、涉
碳交易及質押案件的證據認定等全國
碳市場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為全國
碳市場相關工作提供更有力法律支撐。
下一步,我們還將會同有關部門,把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立法作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化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共同推進立法進程。同時,支持在環境法典編纂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保護、能源管理、國土空間開發、城鄉規劃建設等領域法律法規制定修訂過程中,增加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內容,不斷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體系。
我們將繼續堅持全國碳市場作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進一步完善全國碳市場政策法規體系。配合《條例》出臺,完善配套制度和相關技術規范,適時啟動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工作。強化數據質量管理,建立健全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長效機制、數據質量日常監管機制,加強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同時完善全國碳市場監管
平臺服務功能,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和征信懲戒管理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完善國家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盡早啟動符合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特色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加強市場主體能力建設。圍繞全國碳市場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等重要文件,對市場主體開展系統培訓,進一步提升市場主體的綜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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