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索”不止 助力企業“爬坡過坎”
“雖然執行成交款數額不大,但該案的成功執行是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法規的結果,拓寬了執行工作思路,為今后執行企業的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等新型財產提供了經驗啟示。”南平中院執行局局長蔡章輝如是說。
企業有需求、司法有意愿,發展正當時、水到渠已成。2021年10月28日,恰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新時代加強和創新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適時指出碳排放權等涉碳權利具有法律屬性。
順昌法院緊緊抓住機遇,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緊研究部署,及時出臺《關于生產企業碳排放配額執行的實施方案》,助力生產企業探索出一條低成本、市場化的綠色減排道路,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
該方案明確,八大重點減排生產企業(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電力、航空)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均具有可交易性,屬于可供執行的財產,并就“碳執行”具體內容作出進一步的規范和改進。
敢闖、敢試、敢為人先。順昌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甘代興表示,“順昌法院將在總結這一創新機制經驗的基礎上,繼續探索‘碳執行’的創新、完善與推廣,讓法治化營商環境成色更足、底色更亮,為新時代推動順昌綠色高質量發展超越,率先實現‘雙碳’目標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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