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建立碳排放登記報告制度。所有取得可交易的排放許可證的實體都必須進行申報登記。(2)完善環境管理監測系統。為了提供全面準確的排放數據給企業和環境管理部門,建立排放源連續排放監測系統。建立排放許可證跟蹤系統,準確掌握排放源的排放信息和排放許可證信息。(3) 引入碳交易核證制度。引入合格的核證主體對排放權交易產品進行核證,保證排放權指標的質量。(4) 建立碳交易監測體系。建立污染源基礎數據庫信息 平臺、排放指標有償分配管理平臺、污染源排放量監測核定平臺、污染源排放交易賬戶管理平臺等。(5)建立企業排放臺賬制度,全面管理參加有償分配和排放交易體系的污染源,保障碳排放在有效的監控之下。(6)加大對超標排放行為的查處,加大處罰力度,促使企業自覺減少排放,實現總量控制和環境保護的總體目標。(7)要及時查處濫用轉讓權,以及非法轉讓排放權的
買賣行為,規范轉讓過程中的一些無序現象,確保排放權在二級市場上能夠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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